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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出的“官帽”必须一顶不少地收回

2013年09月04日 16:15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日前,吉林省原副省长田学仁涉嫌受贿案,被北京市一中院受理。检方指控,田学仁在1995年至2011年,利用职务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分别为10人在企业经营、家属工作调动、子女入学和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共收受钱款折合人民币1919万余元。记者调查发现,有两名涉嫌向田学仁行贿买官的官员,目前仍在买来的岗位上(9月3日《新京报》)。

  一些通过行贿买官的官员,不仅没受到法律的制裁,甚至买来的官位仍照坐不误,让人感到十分惊诧。实践中这样的案例很多,比如被称为“白宫书记”的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原区委书记张治安案、福建周宁县的“三光书记”林龙飞案、黑龙江绥化市的马德案等。在这些腐败案件中,行贿买官者多,但被依法治罪的少,甚至一些买官者依然神气活现地做着他们的官。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权威,败坏了官场风气,不利于对买官卖官现象的治理。

  “官帽批发”是最严重的吏治腐败之一,一向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然而这一腐败行为至今仍时有发生。在我看来,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便是处罚过轻。买官与卖官从来就是一对“双胞胎”,没有买官的需求市场,那些卖官者能把“乌纱帽”卖给谁?买官者心中自有一杆秤,在其背后有着极高的腐败利益期待,决不会做亏本的买卖。他们把买官当成了资本投资,而且是一本万利的高回报投资。一旦他们登上想要的官位,必然运用手中的权力疯狂贪污受贿,所收入的将是投入的几十倍甚至是几百倍。然而,与“买官”的高回报相反的是,“买官”行为的低风险与轻惩罚,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卖官鬻爵”的不良风气。

  事实上,行贿与受贿是同样严重破坏国家廉洁制度的违法行为。买官行为本身就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实施了行贿行为,应该构成行贿罪。可实践中,行贿数目远超起刑点不被追究的大有人在。在一些腐败案件的查处中,有关部门往往只注重对受贿者的惩罚,对行贿者常常仅处以一些纪律上的处罚。法律上对买官者不予以严惩,组织上对腐败分子卖出的官帽不“回收”,买官者能不前仆后继吗?这种轻惩罚、低风险,是导致一些官员不惜重金买官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此,遏制“官帽批发”这一腐败行为,必须加大对买官者和卖官者的处罚力度,双管齐下,缺一不可。对于卖出的“官帽”,一经发现不仅要一律“回收”,而且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让买官者得不偿失!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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