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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将制定完善小客车分区域、分时段限行政策 查看下一页

2013年09月12日 15:2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9月12日电 北京市政务门户网站“首都之窗”今天公布《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计划》要求,制定完善小客车分区域、分时段限行政策和外埠车辆管理政策,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严格依法查处违章车辆。

  全文如下:

  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

  近十几年来,本市连续采取大气污染治理措施,空气中主要污染物浓度逐年下降,但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超过环境容量,空气质量与国家新标准和公众期盼依然存在较大差距,大气污染复合型特征突出,城市正常运转和市民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染物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十分严峻。为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行动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保障市民健康为出发点,以防治细颗粒物(PM2.5)污染为重点,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污染物总量减排与空气质量改善相匹配,着力推动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完善政府主导、企业施治、公众行动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和行政手段,积极推进多种污染物协同减排,努力实现环境建设、经济建设与社会建设协调发展。

  (二)行动目标

  经过五年努力,全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重污染天数较大幅度减少。到2017年,全市空气中的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25%以上,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其中:

  ——怀柔区、密云县、延庆县空气中的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下降25%以上,控制在50微克/立方米左右;

  ——顺义区、昌平区、平谷区空气中的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下降25%以上,控制在55微克/立方米左右;

  ——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空气中的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下降30%以上,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大兴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空气中的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下降30%以上,控制在65微克/立方米左右。

  二、八大污染减排工程

  坚持污染减排是改善空气质量的根本措施。结合能源消费量大、生活性消耗占比高等特点,立足能源结构优化、产业绿色转型和城市管理精细化要求,重点实施压减燃煤、控车减油、治污减排、清洁降尘等八大污染减排工程。

  (一)源头控制减排工程

  1.优化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认真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划,分类推进区域和产业发展,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完善功能布局,推动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空间布局。

  市规划委、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强化城市空间管制和绿地控制要求,对于城市公共绿地等规划强制性内容,未经法定程序,在建设时其位置和规模不得修改;开展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研究和编制工作,强化资源、环境约束;研究完善北京地区电网等能源空间布局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动能源清洁化发展和科学化配置;全力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推进绿色生态示范区和绿色居住区建设。市规划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市国土局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严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认真开展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查工作,建立健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机制。

  2.合理控制人口规模。坚持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合理调控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空间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口计生委、市流管办、市教委、市卫生局等部门综合施策,研究制定人口总量控制措施,大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科学配置教育、医疗等资源,创新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方式,推进人口管理体系建设,有效疏解核心区人口,减少生活刚性需求增加带来的污染。

  3.严格控制机动车保有量。严格落实国家对北京市提出的限制机动车保有量的要求,综合考虑资源、环境等因素,以环境承载力为约束条件,严格控制机动车规模,减轻机动车保有量过快增长带来的污染排放压力。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研究采取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确保2017年底将全市机动车保有量控制在600万辆以内。

  4.强化资源环保准入约束。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等部门制定严于国家要求的禁止新建、扩建的高污染工业项目名录,原则上禁止建设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炼焦、有色金属冶炼、电石、铁合金、沥青防水卷材等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不再建设劳动密集型一般制造业项目。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探索建立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动态管理机制。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逐步实施“减二增一”的削减量替代审批制度。市发展改革委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

  对禁止建设的工业项目和未通过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对违规建设、投产的污染项目要坚决清理、依法关闭。对未完成大气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区域和行业实施区域、行业限批,除民生工程外,不得批准建设排放大气主要污染物的项目。

  全市新建项目原则采用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不再新建、扩建使用煤、重油和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项目。2013年底前,划定城六区范围内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自2014年起,按照由城市建成区向郊区扩展的原则,逐步在远郊区县城关镇地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内逐步禁止原煤散烧。现有燃煤设施按期限完成清洁能源改造,加快推进无煤化进程。

  严格重点行业表面涂装生产工艺的环境准入,提高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使用比例,新建机动车制造涂装项目达到80%以上,其中小型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控制在35克/平方米以下;家具制造及其他工业涂装项目达到50%以上;包装印刷业必须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油墨。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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