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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交管局:绍兴交警“只罚款不扣分”系政策扩大化

2013年09月18日 22:5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杭州9月18日(见习记者 祝晓艳)在中新网报道了浙江绍兴交警“只罚款不扣分”的事件之后,18日,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副局长宋晓春就此事件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表示,经过核实,这一情况基本存在,主要还是绍兴交警部门把政策扩大化造成的,目前已责令绍兴交警部门立刻停止这一做法,同时对有关情况将作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必要的情况下还将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意见。

  近日,不少绍兴私家车主反映,身边有不少人都赶着去处理罚单,说是绍兴交警“只罚款不扣分”。

  17日,记者联系了当地多个交警部门,绍兴县交警大队齐贤中队处理事故当班交警表示,确有“只罚款不扣分”的做法,并表示,从绍兴市到下面都如此操作。

  18日,宋晓春表示,在获悉此信息当天相关领导立刻去绍兴进行核实。“从核实情况来看,事情是有,但属于短期现象,而且不是所有处理事故的都‘只罚款不扣分’,主要还是绍兴交警把政策扩大化造成的。”

  记者获悉,网传浙江绍兴交警“只罚款不扣分”的做法是从9月中旬到17日。宋晓春表示,并没有像网上说的只要去交罚款都不用扣分只罚款,事实上还是有相当一部分人需要罚款还要扣分的,只是罚款不扣分的量不应该那么大。

  “除了理解有误外也有放纵的原因。”宋晓春无奈地表示。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确定不了驾驶员的是可以对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进行处罚。还有一个文件是根据《交通技术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对车辆驾驶人经调查不能确认的,可以对车辆管理人跟所有人进行不记分处理。记不记分关键取决于驾驶员能否确定。

  “难以确认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这种情况,以车辆所有人名义接受处罚,那么就是不记分,不是以行为人的身份接受处罚,里边就不存在记分的问题了。我们记分的目的是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宋晓春说。

  宋晓春和记者表示:“绍兴对无法认定的情况扩大化,说明他们没有深入细致严谨查实。”

  记者也从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获悉,在确认存在问题后已经责令绍兴所有交警大队停止这一行为,同时对能够查明违法行为人的,必须在作出行政处罚同时依法扣分,对有关情况还将做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必要情况下将提请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我们交通管理层面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我们能做的就是全省通报批评。而对违反规定的涉及人、事还要请当地公安调查处理。”

  宋晓春也和记者坦言,目前的法规法条还有要完善要修改的地方,不应该留模糊空间,作为立法层面,现在的确存有模糊地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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