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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年内或出台 禁止预扣息利滚利

2013年09月27日 09:19 来源:浙江在线 参与互动(0)

  9月26日上午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省金融办主任丁敏哲向与会者作了关于《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下称《草案》)的说明。

  《草案》有望在今年内通过立法程序,并正式颁布。

  熟悉民间借贷的人都知道,“预扣息”和“利滚利”在民间借贷行为中非常普遍,《草案》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出借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的,视同相应核减其本金数额;与此同时,出借人不得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或者吸收他人资金转贷牟利,不得对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利息部分计算复利。

  《草案》首次规定大额民间借贷强制备案制度:

  民间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的十五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委托的民间融资行业服务机构备案:单笔借款金额三百万元以上的;累计借款余额一千万元以上的;单笔借款金额二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或者累计借款余额五百万元以上不满一千万元,且涉及的出借人累计三十人以上的。

  《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在处理民间融资纠纷时,备案的材料可以作为效力较高的证据;在处理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活动、非法经营等案件时,备案的材料可以作为民间融资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

  对此,浙江省金融办建议地方政府应当对履行备案义务的当事人予以政策支持,特别是在税收补偿方面消除其民间融资阳光化后的税负顾虑。

  今年3月,一则“温州拟立法设民间借贷年息上限为48%”的消息被各大媒体刊登转载。当时报道中所指的立法,便是昨天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

  对此,丁敏哲在会上表示:“在草案准备过程中,我们曾设想设立一个利率上限,这在我省民间金融实践中有很强的实际需求,且对一直不合理的高利贷会有很强的正向作用。但考虑到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有明确的不同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的新的民间借贷审判司法解释可能会对利率作出新的规定,草案最后只作原则性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都市快报)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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