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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下月起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2013年09月29日 10:27 来源:云南日报 参与互动(0)

  记者日前从省发改委了解到,为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我省10月1日起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本次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包括公安部门、司法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农业部门、卫生部门、计生部门、环保部门、审计部门和工商部门等10多个部门的多项行政事业收费。其中,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辆次100元降为70元;丢失因私护照要求补发的,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本400元降为200元。

  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改为按受益额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收费标准下调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1%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9%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7%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部分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降低。包括注册土木工程师考试费、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考试费、注册电气工程师考试费、注册化工工程师考试费、注册环保工程师考试费、物业管理师考试费、房地产经纪人考试费、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费、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费、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费、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费等。

  我省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本规定,对公布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对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有关部门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记者 张子卓)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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