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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上海自贸区内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2013年09月30日 11:1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9月30日电 工商总局网站今日发布通知,就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出若干意见,决定在区内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试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

  《意见》提出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其他公司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试行认缴登记制后,工商部门登记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不登记公司实收资本。

  同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规定;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意见》提出试行“先照后证”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外,在试验区内试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试验区内企业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经营项目涉及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的,在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申请从事其他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及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试验区内试行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意见》提出,试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备案制。在试验区内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在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加广告经营业务的,以及在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不再受现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限制,同时取消对试验区内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审批和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改为备案制;试验区内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后需要更换合营方或转让股权、变更广告经营范围和变更注册资本的,无需另行报批,改为备案制,可直接办理企业变更登记。

  《意见》要求优化企业设立流程,提升试验区登记效能。授予试验区工商部门外资登记管理权。试验区内实行企业设立“一口受理”。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样式。

  《意见》要求转变市场主体监管方式,维护试验区市场秩序。强化信用信息公示,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建立以工商部门经济户籍库为基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创新市场主体监管方式,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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