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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治不文明出游不能仅靠《旅游法》

2013年10月03日 03:51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 社论

  不文明出游的痼疾,不可能因为一部法律的出台,而彻底得到根治。把现行法律落实、执行到位很重要,但每个人为此尽到自己的责任,同样重要。

  《旅游法》国庆日正式实施,该法明确提出,旅游者应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但新京报记者分别走访故宫、天坛公园、颐和园、八达岭长城以及圆明园五个景区,发现乱涂乱画等不文明行为依旧存在。多个景区管理处表示,《旅游法》固然有震慑力,但未明确执法主体,不够细化,管理起来有难度。

  随地吐痰、任意采摘,踩踏草皮、乱涂乱画、攀爬建筑物留影……这些旅客不文明举动,是各景区的老大难问题,舆论诟病多年,然而收效甚微。因而,我国首部《旅游法》,被人们寄托了有效治理不文明行为的期望。

  但必须认识到的是,《旅游法》是以保护旅游者权益为核心的法律,主要任务在于规范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等的从业行为。对于旅客的不文明行为,该法只是作出了指导性规定,更多的是倡导、强调一种价值观,对于不文明游客的处罚并没有具体规定。根据现实需要,今后可考虑进一步细化。

  此外,关于执法主体“缺位”等问题,也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现阶段,不文明行为的违法成本几乎为零。任何行为只要对旅游文化生态造成伤害,违法者就应该承担一定的经济代价或法律责任,让他们为自己的不文明行为埋单。

  对此,行政处罚法其实有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将违法的不文明行为相关执法权在一定范围内委托给景区管理者,有法可依。当然,委托必须明确、透明,接受公众的监督。而若违法行为严重,比如可能构成治安拘留的,景区还是应转交公安机关处理。

  对于严重的不文明行为,我国立法上早有“重典”。以“涂鸦”为例,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诸多法律已经把罚款、拘留甚至刑罚全都用上了,现实来看,法律并非万能,在法律之外还有更多努力可做。

  比如,家庭和学校教育,应该进一步强化文明出游的素质教育。文明出游是一种习惯,需要从小逐步养成。而这种教育不能只是空洞的理念灌输,而需要结合现实的事例,从小处着眼,实现潜移默化的教育。

  再如,进一步强化旅行社“责任”,让导游们尽到更多提示、引导、劝阻的义务。很多不文明行为,是一些较少出游的游客,对相关文化和知识缺乏而导致的。如果导游能够多打“预防针”,不文明行为或许就能少一些。

  不文明出游的痼疾,不可能因为一部法律的出台,而彻底得到根治。把现行法律落实、执行到位很重要,每个人从自己做起、从劝导身边的人做起,同样重要。

【编辑:张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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