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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表明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需引入强制保险制度

2013年10月03日 10:50 来源:光明日报 参与互动(0)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意指依据相关食品安全法律的规定,强制食品从业者向特定保险人以食品安全责任为保险标的进行投保的一种制度。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强制推行,能够有效进行风险转移,既可以保证食品安全事故的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又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辅助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其积极意义显而易见。

  我国构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构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主要体现为该制度对各类社会主体的重要意义。对一般公众来说,保险企业直接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救援及善后赔偿,有利于受害人迅速获得经济赔偿,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对食品从业者来说,可以以保费成本来防止大额的不确定事故赔偿,使其所面临的风险得以分散;对保险公司来说,一方面可以更贴近市场,构建创新型保险产品生产模式,开发实用化的保险产品,另一方面则可通过调整费率等手段,促使食品从业者提供安全可靠的食品;对国家管理来说,层次化和多元性的管理模式得以建立,保险公司可以利用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转移管理风险,帮助政府进行社会管理,降低政府执政风险,推进政府的工作效率。对保险公司来说,可以更贴近市场、贴近现实,构建创新型保险产品生产模式,开发实用化的保险产品。

  尽管我国现阶段尚未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但实践中构建该制度的可行性已然具备。当前,广大公众迫切希望拥有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在食品安全领域引入强制保险制度已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早在2006年,国务院就提出要积极引入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大力发展责任保险。2013年4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明确提出要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当前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发展到令人深恶痛绝的地步,广大公众迫切希望拥有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因此,在食品安全领域引入强制保险制度具有广泛的社会群众基础。与此同时,上海等地的保险公司进行了积极探索,专门推出了食品安全责任险,累积了经验、培养了人才,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推行提供了实践基础。此外,还有其他领域的立法可供借鉴。2006年生效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已经在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缓解责任双方矛盾、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有着类似立法背景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可行的借鉴。

  在我国构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路径

  完善相关立法。可以借鉴已实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成熟经验,制定专门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与《食品安全法》《保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侵权行为法》等法律配套适用。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食品卫生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经主管机关公告指定一定种类、规模之食品业者,应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其保险金额及契约内容,由主管机关会商有关机关后定之”的规定,在《食品安全法》中增加强制保险条款作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适用的基本依据。

  确立商业化的运作模式。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应采用商业化运作模式,由保险公司经营。在此种模式下,食品从业者虽然必须投保,但是选择在哪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等方面均有自主决定的权利,而监管部门则主要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最基本的保险责任规范。最基本的保险责任规范必须包含在合同中,且不可用其它条款来限制或者扩大责任和权力。具体的费率由保险公司与保险行业协会、食品行业协会共同调研,结合调研结果通过保险精算由保险公司自行决定。

  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保监会作为保险业监管机构,应该履行其对保险公司的监管职责。具体包括制定有关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规范性文件,对保险公司赔付能力进行监督,审查备案所有保险公司关于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对于未通过审查和经过备案即上市的产品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理等。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则应对食品从业者的经营进行监督。对于保险公司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应该要求保险公司在其部门备案,未备案即上市的产品,可以提请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进行处罚。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提醒保险公司和消费者注意高风险或者多次违规的食品从业者;保险行业协会和食品行业协会应定期进行市场调研,对于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费率、保额、产品条款等给出指导性意见,保险公司可以依据该意见开发自己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产品。

  适用区别对待原则。按照食品行业性质、规模确定投保对象。例如,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由于其经营规模小、流动性强,强制其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难度较大;有些小企业,特别是有些老字号的食品企业,因为经营理念、经营方式等问题,营业状况和收入不是很好,但是其采用传统生产工艺,食品安全可以保证,但却因无力缴纳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所要求的保险费而无法进入市场。对于这些食品从业者应区别对待,建议政府出资成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基金,为其在保险公司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此类投保的保费、保额规模可以在市场调研基础上,根据其规模、数量、营业地区等数据进行确定。对于主动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可以在正常保费基础上予以优惠。此外,保险公司亦可专门开发面对此类食品从业者的险种,吸引其参保。除去上述应予以区别对待的情形外,其他食品从业者都应该被要求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

  明确重点,分类推进。一方面,鉴于大中型食品从业者生产经营行为常有示范效应,在试点过程中,可以先在这类从业者中施行,为今后全面推行积累经验。另一方面,应重点在放心早餐、校园餐饮、婴幼儿食品、保健食品、超市食品、转基因食品等领域进行试点。在具体施行中,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食品业者投保产品责任保险》中“公告”的规定,对不同规模和不同种类的从业者规定不同的执行投保责任的期限,对执行期限到期后仍未投保责任保险的从业者限定期限,届期仍不办理的处以罚款,再次违反的撤销其登记证照。(张炜达 师 岩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本文系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公私协力下食品安全监管多元参与机制研究”[12SFB5016]的阶段性成果)

【编辑: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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