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中国青年报:台风“罚单”暴露公共政策短板

2013年10月09日 09:56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台风来袭,为了避开低洼地带,10月7日,不少温州市民把车从车库移到人行道,结果被贴罚单。行政执法部门在台风来临时仍不忘贴罚单,让不少车主无奈发问,“台风天的违停罚单能免吗?”而行政执法部门给出的答复,要让这些车主失望了,将不会因为台风而暂停处罚。(10月8日浙江在线)

  造成这样一个局面,实际上与相关公共政策存在缺陷有关。在相关涉及公众紧急避险权的政策执行上,缺乏一个统一性的国家标准或规范。也就是说,在台风过境的紧急情况之下,各地人性化执行“免罚”也行,坚决执行法律法规似乎也说得通。结果就是,各地面临类似突发性灾害天气时,对违法车辆处理“各吹各的调”。譬如,去年8月8日,“海葵”在浙江象山登陆,杭州市交警支队临时决定,台风期间,临时停车一律不贴罚单;去年台风“苏拉”来袭时,苍南灵溪交警部门也采取过“免罚”举措。而基本上是同样的台风灾害性天气,温州市就继续执行罚款。

  这足以说明,真正的缺陷是公共政策设计上的问题,而不在于哪一个地方政府或交警部门更“仁慈”。执行法律与否,罚款与否,完全取决于各地政府“心情”,同样的灾害天气之下出现完全相左的“政策”也就不出人意料。就公众极为关注的“紧急避险”问题,法律早有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而我国民法领域同样对紧急避险有详细描述。《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公众因为不可抗力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在刑法上和民法上都有明确定性及责任分担等规定。

  令人遗憾的是,在行政处罚领域或公共政策领域,却没有具体规定。这直接导致对“紧急避险”行为所引发的“行政性违法”问题,该如何处理,无章可循。

  温州市在台风过境之时,不考虑车主基本需求和紧急避险需求,继续实施罚款,是政策不人性化的表现,也是公共政策在紧急避险情况下僵化和被动的反映,但深层次折射出来的却是自上而下缺乏一个全国性规范的现实。退一步说,如果由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详细制定评估什么情形之下属于政策性对行政处罚的“减、免”范围,并督导各地坚决执行,各地随意出台台风或自然灾害之下的“可罚可不罚”的“土政策”的现象自然就绝迹了。

  因此,温州市在台风过境时继续实施对车辆罚款这一事件,应引起政策和法律制定者的高度重视,并以此为契机,弥补目前国内公共政策和公众紧急避险“处罚豁免权”方面的短板。希望温州市的“台风罚单”,能倒逼出一个公众在紧急避险之下政策性“减(免)罚款”有章可循的未来。毕晓哲

【编辑:马婷婷】

>国内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