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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改革面临利益藩篱 专家:可试点养事不养人

2013年10月12日 17:19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参与互动(0)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不是一项孤立的改革。它与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以及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息息相关,应统筹协调推进

  中共中央、国务院2011年3月下发了《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进行了顶层设计,明确了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提出了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并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文件,形成了“1+11”的文件体系。党的十八大也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是继农村改革、国有企业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之后又一重大改革举措。

  由于事业单位种类繁多,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改革难度非常大,因而备受社会关注。应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广东考察工作时有关改革要“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既勇于冲破思想观念的障碍,又勇于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正确的改革观和科学的方法论的有机统一,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把握方向、攻坚克难,一步一个脚印地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向前推进。同时,也要注意处理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与其他相关改革的关系,力求多项改革互为增益,统筹协调推进。

  “存量求优化、增量求创新”

  确立新理念,为扎实搞好分类改革奠定思想认识基础。我国的事业单位是社会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与行政机关有着天然的联系,行政化色彩浓厚,管理体制、管理手段、运行方式受计划经济影响比较大。因此,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确需创新思维、转变旧观念、确立新理念。

  首先,不论事业单位如何改革,政府履行公益服务的职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但履职尽责方式应该多种多样,可以直接举办公益服务,也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市场和社会组织承担,同时加强监管,确保公益属性不偏离,公益服务质量有保证。

  其次,强化公益服务、满足社会需求,必须把政府的作用与市场和社会的力量结合起来。在公益服务领域没有竞争就没有活力,没有活力也就谈不上优质的公益服务效益。在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推动形成政府直接举办的公益事业与社会力量兴办的公益事业良性竞争局面。

  其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急不得慢不得”,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坚定信心、把握方向,讲究智慧,“存量求优化、增量求创新”,对业已承担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着力改革外部管理体制、搞活内部运行机制、激发自身内在活力;对政府确需新增的公益服务尽可能通过“花钱买服务、养事不养人”的方式实现。

  其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面临的问题很多,研究解决应当分清主次、分门别类、区分层次,从人员激励、机构编制、运行机制、管理体制等方面入手,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属于哪一类问题应做到心中有数,不能“抓错药方吃错药”,是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先解决什么问题。

  激活事业单位内生动力

  抓住关键点,切实激活事业单位内生动力和内在活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前提是搞好清理规范,基础是科学划分类别,核心是创新体制机制,目的是促进公益事业发展。

  两年多来,通过清理规范,我们摸清了事业单位的底数,顺势解决了一些突出问题。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行政类、生产经营类和公益类三个类别。在划定类别后,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改革和管理办法,其中行政类逐步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生产经营类逐步转为企业或撤销;公益类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公益类要抓住关键点,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切实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

  第一步是对公益类事业单位分门别类“装好筐”。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公益类事业单位细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在此基础上,一定要明确哪些是为机关提供公益服务,哪些是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哪些与老百姓服务直接相关,哪些与老百姓间接相关,等等。

  接下来,要扩大老百姓对事业单位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凡是为社会直接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都应当主动及时向社会公开信息。这样不仅有利于老百姓了解情况,也有利于事业单位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倒逼其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同时,注意理顺行政机关与事业单位的关系。对于仅仅为机关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一定要厘清机关与事业单位的边界职责,减少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建立有利于充分发挥事业单位效用的管理模式,坚决克服事业单位“行政化”倾向。对于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一定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探索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逐步淡化乃至取消行政级别。

  此外,切实下放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按照管理便捷高效的原则,打破条块分割和行政区划界限,推进资源共享,能下放的要尽可能下放。凡是下一级政府能够管好的事业单位,上级政府就应当下放。

  试点购买新增公益服务

  坚持试点先行,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新增公益服务的措施办法。今年5月13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动员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特别强调,即使是基本公共服务,也要深化改革、利用市场机制、创新供给方式,更多地利用社会力量,加大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的力度。

  多年来,各地在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益服务方面先行先试。比如,陕西出台政策鼓励民办高校发展,福建制定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民办医院,浙江在民办教育方面展现出许多亮点,其他地方也在进行试点探索。这些好经验好做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和启示作用。

  一是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相关部门应当明确职责权限,有力有效地推动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落到实处,编制部门核定人数比例,财政部门据此拨付经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

  二是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凡是承担新增公益服务的组织和机构,都应当建立由政府部门、广大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等组成的理事会,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

  三是建立定期公示制度。这类组织和机构要将与公益服务有关的人员现况、业务状况、服务水平、经费收支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全面公开,接受全方位监督。

  四是转变行政主管部门职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转变观念,由原来的“办事业”转变为“管事业”,弱化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职能,强化行业规划、标准规范、监督指导等职责,做到“亲儿子”与“干儿子”公平对待,真正实现政事分开、管办分离。

  良性竞争环境至关重要

  突破政策瓶颈,为形成良性的竞争机制提供必要的体制环境。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关键是要形成良性的竞争机制,使政府直接举办的公益事业与社会力量兴办的公益事业处在同一平台上,享受同等待遇,确保人才自由流动。

  当前社会上普遍有一种看法,认为事业单位用人机制不活,人员流动性不强,公益服务质量有待提高。民办公益事业组织的收入再高,事业单位员工也不愿意去。这其中的深层次原因不在于事业单位本身,而在于外部体制环境的制约。要通过改革创新,解决人才流动的体制障碍,变事业单位人员“要我流动”为“我要流动”。眼下最为迫切的是突破两个政策瓶颈。

  第一,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保险体系。完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政策,逐步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特别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要加快步伐。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就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人”变为“社会人”,人员能进能出、干部能上能下就不可能真正落实,人才就很难流动,事业单位的活力就不能迸发出来。

  第二,建立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政策体系。完善相关政策,放宽准入领域,推进公平准入。对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在设立条件、资质认定、职业资格与职称评定、税收政策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与事业单位公平对待。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解决,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益服务就不可能得到落实,公益服务领域的有序竞争很难实现,公益服务水平的提高也就可能大打折扣。

  此外,还应高度重视舆论引导,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营造良好的氛围。这项改革不是简单地“减人员、减机构、甩包袱”,而是为了强化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促进公益事业的健康稳步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要。这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是一项民心工程。全国事业单位从业人员3000多万,离退休人员1000多万,其中65%左右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这项改革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直接相连。

  因此,应该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讲透彻、说明白有关改革政策措施,及时宣传报道改革创造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改革成效消除模糊认识,通过改革成果凝聚各方共识,从而形成推动改革的正能量,使社会各界关注改革、支持改革,使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改革、投身改革。□(文/翟安鱼 作者单位:中央编办事业单位改革司)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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