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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企业用地可配套建公共租赁住房

2013年10月22日 14:50 来源:厦门日报 参与互动(0)

  日前,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等4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创新建设方式吸引社会投资多渠道筹措保障性住房房源的意见》,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

  《意见》提出6种保障房建设方式,分别是:采取BT模式、与商品房项目搭配建设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市场化运作方式,吸引房地产、施工等企业开发建设保障性住房;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大中型工业企业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各类企事业单位将闲置住宅房屋或者因产业结构、城市用地功能结构调整,“三旧”改造等腾出的厂房、工业用房、业务用房、商业用房等非住宅房屋,按程序经批准改建为符合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开发、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及产业园区,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其他各种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

  《意见》同时提出相应的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主要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在底层配建商业店铺,配建比例由市县政府合理确定。其配建的商业店铺按市场价公开出售出租,以弥补成本。企业建设的面向本单位无房职工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其配建的商业店铺不得出售。

  各地市政府通过“限地价、竞保障房面积”的方式公开出让土地。年度出让的新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按照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廉租住房。各地可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房租补贴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

  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房开发企业通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中期票据、保障性住房私募债或者通过发行其他企业债券募集建设资金。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在开发建设及运营管理中所涉税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及国家和省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其他税费减免政策。(福州站记者 张小燕)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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