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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发公函求法院轻判 媒体称实为权力向司法施压

2013年10月23日 11:07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2010年10月,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古寨村发生违法强拆事件,一村民被强拆者棒击致死。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武瑞军等17人获刑,被告人不服上诉。此案历时近3年,今年9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重审此案。死者家属在庭审时发现了两份由太原市晋源区政府发给两级法院的函。盖有政府公章的函件称,“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经区委区政府研究,特恳请法院对武瑞军重审量刑时,依法对当事人家属的诉求予以考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是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司法原则,在我国司法制度中起到重要的根基性作用,是司法公正的根本保障。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律的公正在于人民法院独立运用审判权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判决结果,行政权力、长官意志决不能成为司法审判的绊脚石。

  政府发函请求审慎量刑,正是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极力规范和杜绝的行政机关干涉司法审判的行为。在此次事件中,虽然当地政府的措辞并未直接对判决结果提出观点,但建议司法部门“审慎量刑”、“对当事人家属的诉求予以考量”。当事人家属的诉求为何?从报道中可知,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家属不服判决,多次到区及有关部门提出减轻量刑的诉求。政府向法院建议的“考量诉求”、“审慎量刑”的意思当然就是希望司法部门轻判案件被告人。

  本案中,如果当地政府部门确实掌握了案件被告人可以依法轻判或法院可酌定轻判的证据,应当依法向检察机关或被告人律师提交,或可作为证人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通过发函的方式向法院恳请“审慎量刑”并不是政府的职责,政府也并未拿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实质上这是运用行政权力向司法部门施加压力。

  “求情公函”是政府部门还在翻过去的老黄历,以为通过关系、权力还可以左右司法结果。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样的法治理念已经深入人心,还在试图以权压法反映出了相关政府部门和官员法治观念的淡薄。

  在这个案件中,被告人家属不断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诉求,当地政府或许是迫于被告人家属的压力才出此“下策”替被告人求情。但是,无论出于什么样的理由和借口,法律底线都不能丧失。维护司法公正、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样也是法治政府的题中应有之义,行政部门必须一体维护。在化解社会矛盾过程中,政府应牢牢守住底线,把法治思维内化于心,只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让公众都能感受到社会的公平公正。

  法律不容权力践踏,“求情公函”不能成为司法审判的绊脚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可以对已决案件的判决结果发表见解,但不能对未决案件的判决结果进行干涉。地方各级政府、各个部门要提高法律意识,尊重并依法保障司法部门独立行使职权,不能通过行政权力施加压力干扰法院审判,干扰检察机关公诉、监督。维护法治权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不仅是每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政府部门、政府官员更应该以身作则,模范带头维护司法公正、严格遵守法律规范、自觉尊重司法规律。(马钰朋)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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