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监督者签字背书应成常态
近日,国资委纪委书记强卫东就中国铁建8.37亿元业务招待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时表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作出重要指示,要求认真核查,对存在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并要求国资委纪委书记强卫东和中国铁建纪委书记齐晓飞在核查报告上签字背书报结果。
所谓签字背书,就是监管责任人要在核查报告上签名后上报,以利于监督和责任的担当。签字背书的威慑力在于它的连带性,如果监督者已签字,而事后又被证明情况与事实不符,那么追究的不仅是被监督者的责任,还有监督者的失察之责,问题严重者甚至会以渎职罪的形式被追刑责。
之所以要强调监督者的签字背书责任,是因为在现行的责任追究体制之下,更多侧重追究违法乱纪者,却忽略了监督者的责任。问题是一个渐进积累的过程,试想,如果监督者能够在出现苗头时就尽到监督之责,千里之堤又怎会溃于蚁穴?毕竟,在约束权力方面,事前的防微杜渐,远远胜过事后的严刑惩戒。
近年来,一些领域“前腐后继”的态势也证明了这一点。比如,此前河南省交通厅连续四任厅长先后落马,按理说,有前任锒铛入狱的教训,不可谓不深刻,可是继任者依然踏上腐败的不归路,说明事后的严惩并非遏制腐败的灵丹妙药,而问题的真正症结就在于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并非对腐败缺乏威慑,而是对权力的监督乏力。
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个人的良知很难抵御权力的诱惑。不少因贪腐落马的官员,东窗事发后反省时,都会提及“没人监督自己”的问题。这意味着让监督程序不虚置,在防范权力腐败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通过签字背书的方式激活监督者的责任,势在必行。
事实上,实现对权力的有效约束,固然需要多措并举,但其中最核心的是不同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这正如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的,“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在现行监督体制下,监督者的地位和角色还比较尴尬,“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也是一种普遍的现象。但是,如果签字背书的责任追究机制得以落实,基于尽可能减轻自己连带责任的动力,太远的上级监督就会想方设法靠近,太软的同级监督就会想方设法变硬,太难的下级监督就会想方设法变易。
当监督者都为更好地开展监督较劲时,不合理的体制障碍就会有所松动,从而使监督更便利。从这个角度看,签字背书这样权责对等,激发监督活力的制度措施应常态长效,多多益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