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区报:把“有权必有责”落到实处
昨天,《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修订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规定(修订草案)》与时俱进,在重大事项的界定、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定的监督执行等方面,拿出了新办法。不难看出,“用权受监督”,是草案的鲜明特色。
人们呼吁建设“透明政府”,在观察公共财政运行的时候则爱谈“玻璃钱柜”。但在具体监督工作中,不宜事无巨细,而应首当其冲盯紧政府的“大手笔”。有时候,政府的一笔重大项目投资,或许就超过本级全年的“三公”经费支出。因此,人大加强对政府的监督,应当着力盯紧政府的重大投资以及社会事业的重要规划、重大举措。通过监督政府在这些领域花钱有没有对纳税人负责,花出了多大效益,最能明了政府的行政理念、权力品质以及效能状况。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重大事项的决定及监督执行上订立新规,抓住了监督权力的“牛鼻子”。
监督权力运行,就得在重大事项上说了算,而不能“你干你的,我看我的”,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党委决策、人大决定、政府执行”。因此,人大常委会有必要根据发展实际,把由政府负责执行的“大手笔”、“大动作”都纳入到决定事项范围中来。《规定(修订草案)》新增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等,为在更广范围加强对政府“大手笔”、“大动作”的监督定下了规矩,为下一步监督执行“把话说在前头”,夯实了基础。
把“有权必有责”落到实处,才能确保“大手笔”的好效果。以往对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决定的监督执行,《规定》只有原则性的一条。而《规定(修订草案)》将之细化为三条,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跟踪检查,对市政府等机关应当提请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提出议案或者报告,以及不执行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则拿出了询问、质询、组织调查、依法追究有关机关主要负责人责任等办法。这些办法的“出笼”很有必要。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重大事项上说了算,并确保“决而有行,行必有果”,才能把人民当家作主落到实处。政府部门只有执行人大常委会在重大事项上的决议、决定,才能使经济社会发展举措顺应民意。由此言之,对不执行者拿出实质性、制约性的手段,对于确保改革发展“让民意引领、让民智参与、让民生共享”,善莫大焉。(邓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