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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拟规定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5%

2013年10月29日 16:18 来源:西安日报 参与互动(0)

  昨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在规划与建设、保护与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了新建项目绿地控制指标标准。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5%,其中集中绿地面积应当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5%至10%;初等教育建设用地绿地率为30%,卫生院及妇幼保健、卫生防疫站绿地率为25%,其他学校、医院、体育、文化娱乐设施、疗养院、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5%;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40%,并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50米的卫生防护林带; 新规划建设的地面停车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30%。条例草案还规定城市绿化项目釆用乡土树种的比例应当占该项目绿地树种总量的80%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60%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低于50%。

  为更有效地保护和管理城市绿地,条例草案规定,已建成或者规划的城市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改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市、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和市辖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并退还临时占用的城市绿地。占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面积和期限占用城市绿地,并向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缴纳绿地占用费。绿地占用费应当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单位和个人进行城市建设,应当将代征和退让的城市绿地及有关地籍文件及时移交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出租和转让。

  条例草案还规定,城市绿地内禁止擅自设置广告,取土、焚烧,增设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倾倒垃圾、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等其他损毁绿地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行为。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草案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擅自修剪行道树的,处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处以砍伐、移植树木价格5倍的罚款。条例草案还规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移交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不足绿地相等面积的地段土地基侧价2倍的标准,处以罚款。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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