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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行政首长不按规定应诉或被追究责任

2013年10月30日 11:21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昨日,市政府网站发布了《关于加强全市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了五类行政机关首长应当出庭应诉的情形:本机关当年发生的第一宗行政诉讼案件;案件复杂,可能对本机关行政执法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在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案件;法院建议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机关首长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

  《通知》规定,行政首长不按规定出庭应诉的,要予以批评,情况严重的还要追究责任。

  不按规定应诉或被追责

  2007年9月,市政府印发的《东莞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建立了被诉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不过,昨日发布的《通知》称,目前东莞部分行政机关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重视程度不够,执行力度不强。针对该情况,《通知》强调:行政首长要高度重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

  《通知》规定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案件的五类情形,要求行政机关首长具备五类情形之一的,就应当出庭应诉。《通知》还表明,市政府将携手两级法院加强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规定:行政首长不按规定出庭应诉的,予以批评;情况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迄今仅3名行政首长出庭

  据了解,自2009至今,全市三所基层法院每年审理的“民告官”案件约200余件,这些案件主要由各单位法规科的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除了国土局行政首长曾两次出庭、交警部门行政首长1次出庭,其他行政机关单位未曾有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记者 周伟良 唐红杰)

【编辑:白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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