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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清理违规集资建房 面积超标将加收20%罚款

2013年11月03日 12:45 来源:法制网 参与互动(0)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重拳清理政策性住房违规行为,新疆自治区纪检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拟定了《深入开展自治区正风肃纪专项治理规范清理政策性住房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规定,违规转让住房,在规定时限内未纠正的,将会被收回住房,并收缴违规所得。

  贩卖“购房指标”被明令禁止

  “购房指标转让的生意,我们也做。”10月31日,乌鲁木齐市一家房产经纪公司总经理陈奎这样对记者说。

  “匿名,只留联系方式,其他不详。”在这家房产经纪公司的客户资料里,常常会有这么一类“客户”。在陈奎的印象里,从去年开始,不论是来咨询的还是挂单的,这种客户越来越多。

  陈奎介绍说,这些匿名客户都是来自不同单位的集资建房户。

  “这些客户一般都是来卖‘指标’的,比如说集资房价格在3500元/平方米,那么客户会直接在总价上加个3万——5万元,高一点的加10万元。”陈奎说。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管是在二手房中介、互联网上,都可以毫不费力地找到很多有关转卖集资房、团购房指标的线索。“集资房价格比市场价低许多,买家即使支付了10万元指标转让费,所能拿到的房屋总价还是比市场价优惠。”陈奎说。

  陈奎介绍说,在购房指标转让市场上,“指标转卖者”把因享受政策优惠的低价房源购买权当成了商品;期盼买到低价集资房的购房者前来询价;而中介则充当着买卖双方的桥梁。最终结果是:卖房者将福利“套现”,购房者节约了一笔钱,中介则从中赚取了差价。

  但是,在此次的《实施方案》中,这类买卖被明令禁止。《实施方案》规定,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职工,如果违反自治区集资建房上市交易时限规定,私下交易、违规转让住房,在规定时限内未纠正的,将会被收回住房,并收缴违规所得。

  假离婚需按规定退房

  上月,刘斌(化名)和与他一起生活了14年的妻子离婚了,“虽然离婚了,但是我们每天还是像正常夫妻一样生活在一起。”刘斌告诉记者。

  刘斌说,事实上,他和妻子“假离婚”的原因不是感情问题,而是为了多要一套集资房。“2010年,妻子单位集资了一套房子,同时自己所在的单位也集资了一套房子,但是按照政策,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刘斌说。

  按照此次拟定的《实施方案》,像刘斌这样的违规操作,都在清理范围内。

  《实施方案》强调,对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须按相关文件规定退房或补交差价,在规定的时限内拒不执行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超标面积要加收罚款

  很多老百姓喜欢住“大房子”。但是对于集资房来说,“大”有可能会带来罚款。

  《实施方案》规定,2008年以来,在单位集资建房过程中,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房改政策规定,超出面积标准集资建房的,对于超出政策规定合理误差范围的超标面积部分,按照市场普通商品房价格加收20%的罚款,同时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那么集资建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应该是多少呢?按照新疆自治区建设厅、发改委、监察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单位集资建房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06〕5号)规定:“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科级干部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10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130平方米。”(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王梅)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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