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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台规定客车“扬手即停”揽客最高罚10万

2013年11月05日 10:59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仿造的士”揽客将受到重罚。 李向新 摄

  客车租赁企业若采取“扬手即停”出租汽车经营方式招揽零散客人,将被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昨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市政府规章《广州市客车租赁管理办法(草案)》(简称《办法》)。《办法》在对客车租赁企业执行严格规范的同时,也删除了“应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为租赁车辆配备驾驶员将受罚”、“要求经营者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等可能引发汽车租赁行业震荡的条款。

  新规允许代驾

  早在去年9月20日,市法制办已向社会发布了《广州市客车租赁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对“客车租赁”的定义涵盖了“不配备驾驶员的经营活动”,同时规定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此,有从事汽车租赁企业负责人表示,代驾服务已发展成为整个汽车租赁行业的重要业务,就算禁止代驾,代驾服务也不会消失,很可能会演变成租赁公司化身中介,替客户介绍司机。

  本次《办法》重新定义客车租赁,删除了“不配备驾驶员的经营活动”,单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12座及以下的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同时,在第十三条客车租赁经营者禁止行为中,也删除了“为租赁车辆配备驾驶员”,为代驾业务“松绑”。

  广州市法制办主任吴明场解释,《办法》将租赁车型限定为12座及以下的客车,厘清了客车租赁行业与包车行业之间的界限,也避免出现行业恶性竞争和管理混乱。

  删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改为备案管理

  在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客车租赁经营者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还需取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方可开展经营业务。如未取得许可开展经营,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次公布的《办法》中,删除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要求,只保留对客车租赁企业和车辆实施备案管理。

  其中规定,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县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吴明场介绍,采取备案管理的方式,既降低了行业准入门槛,优化了行业发展环境,也便于行业主管部门掌握经营者信息,更好地实施行业监管。

  “仿照的士”揽客将处重罚

  《办法》对经营者也展开了一定程度的约束,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出租他人所有的车辆;出租已转让或者以私下买卖、融资、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变相转让给他人的车辆;出租外观及内饰与出租汽车相同或者相仿的车辆,或者在租赁车辆上安装计价器、顶灯、防劫网等装置;采取扬手即停等出租汽车的经营方式招揽零散客人。

  对出租他人所有的车辆,或者出租已转让或者以私下买卖或者融资、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变相转让给他人的车辆的,视情节轻重将处以5000元至50000元不等罚款。对出租外观及内饰与出租汽车相同或者相仿的车辆,或者在租赁车辆上安装计价器、顶灯、防劫网等装置,或者采取扬手即停等出租汽车的经营方式招揽零散客人的,将处以5000元至100000元罚款。

  有问必答

  代驾规范将由行业协会制定

  问:在征求意见稿中有一条明确客车租赁经营者不能为租赁者配备驾驶员,现在删除了这一条款,请问是基于什么原因?同时,《办法》规定,客车租赁经营者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我们应该怎么规范这个行为呢?

  市交委客管处处长杨庆强:关于代驾的问题,我们发现目前有些租赁企业已有租车形式,其实是变相从事了租车行为,以租赁名义开车、派一位司机满大街扫街,也冲击了出租行业。本次我们征求了企业和消费者的意见,也去外地做了调研。广州的路况很复杂,客商来了广州,让他们自己开车确实比较困难,另外代驾行业也存在诈骗、盗窃车辆、以租车名义骗取车辆等治安案件。

  从保护租车人和保护企业利益的角度考虑,我们后来删除了这一条款。我们下一步的措施是由行业协会制定代驾方面规范,如什么条件下可以代驾,什么样的条件下不能冲击出租车市场。《办法》出台的目的是又要满足人民群众的租车要求,又不能对租车运营市场造成冲击。(记者 张西陆 通讯员 穗府信)

【编辑:白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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