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都市报:“政府代赔”应受到明确制度约束
广西警察枪杀孕妇案,当地政府拟代赔70万元,包括死者赔偿金、孩子抚养费等,遭到死者家属拒绝(11月4日新华网);湖南岳阳县筻口镇3名学童惨遭绑架撕票案,当地政府给出一次性善后处理意见,政府先付6万,埋掉小孩尸体后再付4万。(11月4日《新京报》)
很多人质疑,醉酒警察杀人、村民绑架杀害儿童,凭什么都由政府来赔偿?要知道,政府的钱都是来自于纳税人,岂不是让纳税人当冤大头吗?不过也有律师说,当地政府积极主动地愿意给家属一定赔偿,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行政机关对受害人家属的体恤。
要评断谁的说法更有道理,关键要看我们站在谁的立场:站在纳税人立场,代替罪犯赔偿受害者肯定不公平;可站在受害者家属立场,如果政府不代赔,他们很可能什么都得不到,这显然也不公平。
从出发点上说,“政府代赔”既是为了人性化地安抚受害者家属,同时也尽快平息事态以免产生更大的社会问题。“政府代赔”虽然更多是基于政府利益的视角,但在客观效果上,至少不算太坏。关键的问题是,政府出面代赔,钱由谁来出?一方面,要向犯罪嫌疑人追偿,这是肯定的;另一方面,追偿仍有亏空的部分,又从哪里列支?
如果“政府代赔”事实上成为一种乱花钱,想赔多少赔多少,谁有关系谁就赔得多,谁闹得凶谁就赔得多,那就是看得见的不公平。在我看来,“政府代赔”首先需要透明的信息公开;其次,“政府代赔”如果产生了亏空,不应该计入其他项目,而应该直接冲抵政府“三公”支出;最后,“政府代赔”需要有一个明确的规则,哪些情况下政府可以代赔,代赔数额如何确定。唯有全部操作都在明确规则约束之下,屡见不鲜的“政府代赔”,才不至于成为乱花钱的代名词,受到纳税人的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