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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报:“政府代赔”应有清晰可循的制度

2013年11月05日 16:23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参与互动(0)

    广西贵港市平南县一醉酒警察在非公务期间枪杀一孕妇,当地政府欲拿出70万元替行凶人代赔给受害者家属。不过,按照日前有关媒体的报道,受害者家属显然不接受这70万元的赔偿金。

  差不多可以这么解读:当地政府“好心好意”替一个或一时无力拿出这么多赔偿金的责任人“代赔”,而对方显然没有被政府的“善举”所感动,并认为赔偿金还远不到预期值。

  当地政府或部门“碰一鼻子灰”,主因是面对无章可循的“政府代赔”,任何置身其中的当事方,都有可能不清楚最后的底线在何处。

  “政府代赔”,是指地方政府或部门,在没有责任或不应承担那么多责任的情况下,代替责任人向受害者及家属支付赔偿金的行为。“政府代赔”,又可以称为“无理由赔偿”,或“无理由承担多余责任的赔偿”。虽有“代赔”之名,但往往最后追偿不力,最后成了“政府独赔”。因“政府代赔”的时机,多发生在一些重大事故或群情异动明显的场合,“政府代赔”从维稳的效用上看,可以迅速扑灭一些不稳定火苗,迅速平息部分民众的愤怒情绪,所以,“政府代赔”也有其合理性。然而,政府“代赔”的资金,多是出于公共财政,直接影响公共福利分配及转移支付,若政府“代赔”不当,有可能会滋生新的社会问题。

  如何规范“政府代赔”呢?笔者认为应有“一个基本点”和“三个原则”。“一个基本点”就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应优先诉诸于司法途径解决,除非在时间上看已经不可能。“三个原则”,一个是“责任相称原则”,即政府应承担多少责任就承担多少责任,不可过高地揽责,也不可过低地卸责;另一个是“责任认定过程避让原则”,即政府不可代位于责任人,在责任人代表不足的情况下,与另一方急于“协商一致”,导致政府成为实际担保人,有可能在协商中被另一方所利用,索取过高的赔偿;最后一个原则就是“积极追偿原则”,既然是“代赔”,就要在之前协商一致的赔偿额度内,积极向责任人追偿已经先行支付的“代赔”金额,不能让公共资金白白流失。

  所以,“政府代赔”固然令人“肃然起敬”,受害人家属令人同情,但“代赔”背后的公共财政伦理,也应得到深度重视。一旦涉及公共资金,利益相关方就不只是案件中的寥寥几个当事人,而是关系着成千上万家庭的福祉。应让“政府代赔”有个清晰可循的制度。(和静钧)

【编辑:白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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