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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受灾车辆持报废证明可退部分车船税

2013年11月07日 10:38 来源:宁波日报 参与互动(0)

  昨日,针对近期我市众多车主的疑问,市地税局作出了明确解答:受灾报废、灭失车辆办理车船税退税,需持车辆管理机关出具的报废或灭失证明。

  市地税局工作人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在一个纳税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已完税的车船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车辆管理机关出具的报废、灭失证明(即《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或《机动车灭失证明》)和完税凭证,向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申请退还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保险公司认定的全损车辆,若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或未办理报废、灭失手续的,则不属于报废、灭失情形,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纳税人需提供的材料包括: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报废或灭失证明、税务登记证或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交强险保单(或副本)复印件、车船税发票联(或财务联)复印件和银行账号。退还手续将于接到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办理。有关车主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直接前往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咨询。(见习记者余晓辰 通讯员周晓静)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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