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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出台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2013年11月07日 16:34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参与互动(0)

  《前海深港合作区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下简称《核准目录》)日前正式颁布。项目包括农林水利、能源、交通运输、城建、社会事业、金融、外商投资等。同时出台的《前海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核准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前海管理局负责社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工作。

  据介绍,为适应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需要,推动前海社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前海管理局制定了《暂行办法》,本月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

  《暂行办法》称,社会投资项目是指国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外商投资企业等利用自有资金或通过融资方式在前海深港合作区范围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但是,凡利用国家和深圳市各级政府以及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本级财政性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不适用《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对列入《核准目录》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核准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前海管理局提出意见后经深圳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凡上述规定以外的社会投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此外,涉及前海深港合作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报深圳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核准目录》同时还规定,对房地产项目进行备案管理。(记者 王蕊)

【编辑:白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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