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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

2013年11月07日 16:35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参与互动(0)

  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我市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要求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同时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

  《通知》要求各级党政机关要对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各单位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复原使用功能。

  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重新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除在立项批复中明确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外,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后可按市场价租用原办公用房,租金上缴财政。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置,应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在人大或者政协任职,人大或者政协已安排办公用房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人大或者政协没有安排办公用房的,由原单位根据本人承担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协会等单位任职的,由协会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在三个月内腾退。(记者 李文生)

【编辑:白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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