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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规定强行拉客游珠江最高可罚3万

2013年11月15日 11:24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珠江游强行拉客将面临罚款!昨日,《广州市珠江游经营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正式亮相。《办法》明确,强行拉客将予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

  据介绍,珠江游已成为广州岸线观光与文化休闲旅游的重要品牌和城市名片。特别是广州亚运会成功举办以来,珠江游市场蓬勃发展,如2010年客运量为152.24万,2011年为223.75万,2012年为207.98万,同时也存在资源开发不够合理、珠江游市场不够规范、旅游服务不够完善等问题,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规管。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旅游条例》要求对珠江游经营活动实行许可管理,但对于如何具体实施许可则没有规定,导致珠江游经营许可制度到目前为止并没有真正实施;条例对于珠江游经营及其监管的其他问题也没有规范,存在立法空白。

  目前珠江游存在很多强行拉客的现象。针对这一现象,《办法》规定,珠江游经营者可以通过设立售票点等方式自行销售珠江游船票,或者委托符合资格的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代理售票业务。向旅游者提供的宣传资料,应当包括所售船票的船舶名称、航班信息、船票价格、服务内容,不得以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欺诈旅游者。

  违反上述规定,以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欺诈旅游者,强行拉客、强买强卖,或者为非法经营珠江游的船舶提供客源配载等服务的,由水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为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管,《办法》创设了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根据经营者的市场经营、财务征信、安全生产、社会责任等信用信息对经营者进行诚信等级评价和分类管理,并作为经营者参加珠江游经营权竞投的诚信证明。

  为保障游客权益,《办法》要求游览船必须按照公布的航线、时间、班次航行,不得缩短航线、航线时间或者减少景点。(记者 黄少宏 通讯员 陈桃源)

【编辑:白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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