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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护士干满30年退休后按原基本工资发退休费

2013年11月15日 11:35 来源:浙江日报 参与互动(0)

  记者从省卫生厅获悉,为促进我省医疗护理事业发展,提高护理服务能力和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病人安全,省卫生厅、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物价局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全省护理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从改善人员编制配备、合理调整护理技术劳务价格、提高人员待遇、完善内部评价激励等方面明确了实质性的政策措施。

  为鼓励护士长期从事临床护理工作,我省将对符合一定条件、从事一线临床护理工作的护士设立临床护理津贴,津贴标准将根据其从事一线临床护理工作的年限,每人每月在200元至350元之间分档设置;对从事护理工作满30年的护士,退休后按原基本工资的100%计发退休费。完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合理调整提高护理劳务性项目价格标准,体现护理劳务价值。

  针对编外护士普遍感到收入与付出不成比例的问题,我省将努力改善护理人员收入待遇,同时逐步提高编制内护理人员比例。在招聘护理人员时,会适当降低开考最少人数比例要求,优先保证护理空缺岗位人员到位,并积极为编外护理人员应聘正式岗位创造条件。

  《意见》要求,医院要积极推进护士岗位管理,加强护理管理人才培养选拔,在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配备有护理工作经历的分管领导。护理人员职称评聘机制要突出向临床一线护士倾斜,严格限制非护理岗位人员晋升护理职称。进一步强化专科护士培养,让护士有更明确的职业发展方向和目标。对扰乱医疗秩序、侵犯护士合法权益的现象,依法予以惩处。

  据悉,为进一步落实护理人员待遇,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与省卫生厅还将根据《意见》内容于近期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记者 石天星 通讯员 俞欣)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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