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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促进信息消费十二条措施

2013年11月15日 12:59 来源:福建日报 参与互动(0)

  省政府日前下发《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十二条措施的通知》,围绕四大领域提出推进福建信息消费发展的12条措施,这是全国首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的省级政府文件。

  加快信息消费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将宽带网络项目建设列入各级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给予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优惠,免收基站环评监测费用;在福州、厦门建成海峡两岸通信业务出入口。大力推进光纤到户,规定物业公司和房屋管理等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就接入和使用小区内通信和广电管线等基础设施与企业签订垄断性协议、不得限制用户自由选择不同网络运营服务的权利等。

  加大信息消费供给和需求培养。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按每年增加10%以上的投资用于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推动宽带成果向公益机构和低收入群体普及,推进宽带网络在偏远山区中小学、公益机构和特殊群体普及应用;积极创建国家数字家庭应用示范产业基地,3年内建设不少于100个数字家庭体验馆(屋)和30万户以上应用示范工程。省信息化专项资金每年安排1000万元给予补助或奖励。

  加强信息消费产业支撑能力。推动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建设,重点培育福州、厦门、泉州电子商务中心城市。对我省信息消费类企业当年采购省内信息消费创新产品或信息技术服务较上年度新增超2000万元的,按新增金额的1%对采购方给予奖励。建立信息消费产业链核心技术自主创新重点项目库,省信息化专项资金每年安排1500万元;对信息消费类重大项目可实施“一案一议”。

  优化信息消费发展环境。评估清理现有涉及信息消费的行政审批事项,着重减少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资质资格许可;积极推动试行“先照后证”,放宽准入。信息消费类有关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用地享受工业企业政策;对本省信息消费产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按现行标准的70%收取。

  据省信息化局负责人介绍,2015年,我省信息消费规模力争超过3800亿元,年均增长25%以上,信息消费百亿元企业达10家。 (记者 李珂)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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