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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储备新征土地最迟不超过3年

2013年11月15日 16:58 来源:湖南日报 参与互动(0)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湖南监管局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实施意见》,全面规范和强化土地储备监管,将土地储备融资限定在合理和可控范围内,防范金融风险。

  据悉,我省目前土地储备及融资存在多头储备、缺乏科学计划、融资行为不规范、运转不畅等问题。为此,《实施意见》在加强土地储备机构管理、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储备土地融资管理、加强储备土地资金管理以及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监督管理等6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实施意见》明确,各市(州)、县(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或土地储备委员会应建立例会制度,会同国土、财政、人民银行、规划、建设、审计等相关部门,研究和协调土地储备重大事项。要制定明确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编制程序、内容以及科学合理的储备规模等。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作为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的依据。新增建设用地需纳入土地储备的,必须符合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且土地储备机构储备新征土地的期限最迟不超过3年。土地储备机构实行名录制管理,名录外机构名下的储备土地应在5年内消化完毕,并不得再申请新增储备土地登记。储备土地供应实行出库单审批制,已设立土地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一般不得供应;确需供应的,应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并出具《土地出让意见书》。

  《实施意见》还规定,将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作为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确定年度储备土地融资规模的主要依据。储备土地融资建立准入制度、规模控制制度,以积极规避储备土地融资风险;同时加强评估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凭借没有电子备案号的土地估价报告,向申请以储备土地抵押融资的机构发放贷款。

  《实施意见》要求,土地储备资金及融资资金应按照专款专用、联合督察的原则严格监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凡土地储备机构将贷款挪作他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采取贷款处置和资产保全措施,暂停对该机构发放新的贷款,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借款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今后,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和中国银监会湖南监管局每年都将联合对各地土地储备和融资情况进行督察,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操作的,将暂停备案土地储备计划和核发融资规模控制卡。(通讯员 肖欣 郭宏 记者 彭雅惠)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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