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下月起建立实名制上缴违规收受资金专户
11月22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察厅了解到,12月1日起,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将全部撤销廉政账户,并于12月2日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实名制上缴违规收受资金专户。
据悉,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近期针对中央第四巡视组对我区巡视后提出的“我区领导干部在年节、婚庆中收送红包、礼金”的问题,研究制定了相关整改意见。11月18日,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印发了《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关于撤销廉政账户,建立实名制上缴违规收受资金专户的通知》,要求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全部撤销廉政账户,并将廉政账户存款全额移交同级财政部门;今后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实名制上缴违规收受资金专户,其他部门或单位不再单独设立实名制上缴违规收受资金专户。《通知》同时明确,今后有关人员上缴违规收受资金需要实名登记,并说明违规资金来源;同时明确在撤销廉政账户前,凡是能主动将收受的礼金、贿金以及其他不合法收入存缴到廉政账户的人员,仍按原规定政策处理。《通知》要求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人民团体要及时将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撤销廉政账户、建立实名制上缴违规收受资金专户的情况向广大干部职工进行通报,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干部廉洁自律,自治区纪律监察厅先后于2001年、2004年设立了统一的廉政账户。自设立以来,为干部提供了主动上缴收受的“无法退回”或“不便退回”礼金的渠道,给干部提供了一个主动纠正自身错误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反腐成本,对促进干部廉洁自律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设立廉政账户也存在一些弊端,易使少数腐败分子乘机规避法律制裁或党纪政纪追究。此次撤销不记名廉政账户,建立实名制上缴违规收受资金专户有利于迅速准确查明干部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提高案件查办的效率和质量,打消少数人把廉政账户作为“掩体”实施违纪违法行为的侥幸心理,并更有利于鼓励和形成清廉自律的良好风气,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记者 范悦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