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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空气污染费”也是种“污染”

2013年11月27日 10:33 来源:海南日报 参与互动(0)

  日前,有网友向媒体爆料称,河北保定安国市每家每户收100元空气污染费,绑定暖气费一起收。

  目前我们还不太确切地知道,这笔所谓的“空气污染费”具体究竟是何种性质,但可以肯定的是,无论这是谁收取的何种性质的收费,它都是明显涉嫌违法的收费。

  如果“空气污染费”是供暖公司利用供暖便利搭车收取的费用,那么势必明显违反相关价格法规。如依据国家发改委《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热力企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供热价格,不得擅自提高热价或变相提高热价。”

  而如果“空气污染费”是当地政府直接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那么也是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权限的越权收费。因为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除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外,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均无权审批收费项目”。这意味着,作为县级的安国市政府,实际上根本没有权力审批设定诸如“空气污染费”这样的行政收费。  

  更不用说,在“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现实语境下,尽可能地清理和减少各种“行政审批、行政收费”事项,正是当前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这种背景下,如果安国市随意设定征收所谓“空气污染费”属实,那么无疑不仅涉嫌违法越权,而且具有强烈的“顶风”意味。  

  而如果我们将政府的行政品质,也视为一种重要的环境资源,那么地方政府强收“空气污染费”的这种“打小算盘、搞小九九”做法,本身显然又已构成一种“污染”,既是对眼下“转变政府职能”的具体政务环境的一种污染,更是对依法行政的基本法治环境的一种污染。  

  在严重的空气污染形势下,为治理污染,依据“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理念以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通过政府收费等形式,筹集治污资金,并非完全不合理,但要想确保这种合理性,不可或缺的另一个基本前提还有,这种政府收费必须建立在严格依法守法并充分接受法律监督的行政环境之下,否则,一面打着“治理环境污染”的旗号,一面同时又在制造政务环境的污染,那么,我们不仅不可能真正有效治理环境污染,甚至有可能会走向其反面。■ 张贵峰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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