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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严控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

2013年11月27日 14:02 来源:安徽日报 参与互动(0)

  日前,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等五部门出台暂行规定,深入推进政社分开,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

  今年5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就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出台意见,明确要求政府及部门要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资产和财务等方面与社会组织脱钩,实行政社分开。此次出台的暂行规定明确,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应与本职业务或曾从事的工作密切相关。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联合性社会团体、境外或境外资助的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兼任领导职务。退离休领导干部不得在境外或境外资助的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联合性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确需兼任上述规定以外的社会组织领导职务,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兼职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不得兼任两个以上社会组织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一个单位一般不得有两个以上在职领导干部在同一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

  暂行规定明确,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领导干部由原工作单位党委(党组)审批。兼职领导干部不得领取社会团体任何报酬。严禁兼职领导干部或社会团体强行要求企业入会,严禁向企业索要赞助、乱收费、摊派、强制服务等,严禁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或侵害企业利益。(记者 汪国梁)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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