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拟建立问题畜禽产品召回制度 拒不召回吊销许可
食品安全事关千家万户。11月26日,记者从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了解到,《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已进行第三次审议。其中提出制定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进货查验和贮藏记录、畜禽产品召回等一系列制度,将为辽宁畜禽产品养殖、收购、屠宰、运输、销售、贮藏等全过程,建立起一整套严密的监控体系。
条例草案提出,在畜禽饲养环节,养殖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定期对饲养场所、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对畜禽粪便、废水以及其他废弃物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同时,还要建立处方用药、药物禁用限用、休药期等管理制度。养殖场要依法建立畜禽养殖档案,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要建立完整真实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使用情况记录,这些资料至少要保留两年,出售畜禽时还要出示给收购单位和个人查看。
条例草案还提出,畜禽收购单位和个人要建立收购记录,记录收购畜禽的日期、来源、品种、数量、检疫证明编号、畜禽标识号码及销售去向等内容。收购记录同样要保存至少两年。
按照条例草案规定,屠宰厂在宰杀猪牛羊之前,要提前6小时凭入厂动物登记的相关资料,向所在地的动监机构申报检疫,否则不得屠宰。屠宰厂还要建立畜禽来源和流向记录,如实记载畜禽来源和销售对象、时间、品种、规格、数量、检疫证明编号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将此记录留存至少两年备查。
屠宰厂要建立畜禽产品召回制度,一旦发现畜禽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产,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
如果屠宰厂不执行这一规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将责令其召回,通知其立即停产,并报有关部门,通知停售、停用。屠宰厂被问责后仍拒不召回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生产的畜禽产品以及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7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许可证。(记者 郭宏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