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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规定外国人、外国渔船进入管辖水域作业需批准

2013年11月29日 19:5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海南规定外国人、外国渔船进入管辖水域作业需批准
    图为2013年8月1日,南海休渔结束海南琼海谭门渔船开赴南海进行捕捞作业,中国渔政的工作人员执法检查(资料图)。中新社发 骆云飞 摄
    图为2013年8月1日,南海休渔结束海南琼海谭门渔船开赴南海进行捕捞作业(资料图)。中新社发 骆云飞 摄

  中新社海口11月29日电 (记者 付美斌 魏巍)29日,海南省立法规定外国人、外国渔船进入该省管辖水域进行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当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修订草案)》(下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4年1月1日生效实施。

  当前,海南省管辖200万平方公里相关海域。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旨在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维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办法》明确,外国人、外国渔船进入海南省管辖水域进行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进入本省管辖水域的外国人、外国渔船进行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渔业、环境保护、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还明确,严格控制近海捕捞强度,鼓励发展外海和远洋捕捞,提升捕捞技术装备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信贷等方面支持发展外海和远洋捕捞业,鼓励、支持和引导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加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渔业互助保险组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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