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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各金融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2013年12月05日 16:1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12月5日电 据央行网站消息,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

  《通知》要求,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编辑: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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