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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2名公职人员醉驾获刑被“双开”

2013年12月20日 10:58 来源:南宁晚报 参与互动(0)

  昨日,江南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危险驾驶案件审判情况予以通报。从今年1月至12月,江南区法院共审结危险驾驶案件8起,8人均因醉酒驾驶,被判处1至3个月不等拘役。他们中,公职人员占2人,而因为醉驾,2人已被开除公职、党籍。

  8人醉驾获刑2人为公职人员

  小何是南宁市某单位干部,37岁正当壮年,事业也处于上升期。就在醉驾入刑当月,他于凌晨2时,酒后驾车沿亭江路行驶,与一辆重型货车碰撞,在事故中受伤。

  事后,交警检测,小何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72.0㎎/100ml,属于醉酒状态。今年8月27日,江南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2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小何醉驾被发现是因为事故,而老罗则是因为交警的盘查。老罗今年46岁,是良庆区某单位一名干部。今年1月14日晚上11时,他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星光亭洪路口,遇交警设卡检查,要求他对着酒精吹气,老罗拒绝配合,很快,他被带到医院。

  经检验,老罗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14.5㎎/100ml,属于醉酒状态。江南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老罗拘役2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周末和节日是醉驾高发期

  据江南区法院今年审理的8起案件中,有7起案件是因为事故发生后,司机被交警查出醉驾,仅有1人是交警在路面排查时查获。

  法官指出,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只要机动车驾驶员的静脉血液乙醇浓度达到80㎎/100ml,即构成危险驾驶罪。因此,该罪只对静脉血液乙醇浓度设置了下限,并无上限。

  8起案件均发生于周末或节假日,案发时间集中在晚上10时至凌晨的4时;案发地点位于车流、人流量大的五一路、白沙大道、星光大道上。

  在8起案件中,除汽车驾驶外,另有2起案件为被告驾驶的是摩托车。法官表示,若摩托车驾驶员醉酒驾驶,其行为本身也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在这些案件中,因为醉驾,当事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除了车辆受损,也造成了人身损害。

  不懂法,处罚轻,不重视是醉驾多发原因

  昨日新闻发布会上,江南区法院从案件来源上,分析了醉驾多发的原因。法院认为,早在2011年5月,“醉驾”就被写入刑罚。今年之前,江南区法院受理的醉驾案件4起,而今年之后,则上升为8起,法院认为,醉驾案件多发,原因有三。

  首先,因为警力欠缺,导致路面设卡查处无法形成常态化,让一些守法意识不强的驾驶员报以侥幸心理,在饮酒之后,企图蒙混过关。

  其次,法律宣传力度不够,缺乏针对性。在8起案件中,一半以上为农民和无业人员,初高中以下文化占75%,其受生活社交范围狭窄、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影响,无法及时了解“醉驾”入刑情况,对该罪的社会危害性也不能正确认识。庭审中,大部分被告均辩称,对“醉驾”入刑不知情,认为这只是交通违法行为。

  其三,刑罚威慑效果不佳。依照《刑法》相关规定,“醉驾”最高只能判处拘役6个月。在江南区法院受理的8起案件中,量刑从1―3个月不等,其中4人被判处缓刑。

  法院表示,量刑的多少,主要考虑以下因素:醉酒程度、被告人是否有驾驶资格、涉案机动车的车辆状况、造成损失的大小、案发地点在案发时的人流车流密集度、案发时的天气情况、被告人被查获后的配合度等。

  针对上述三点原因,江南区法院已开展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办理危险驾驶案件的工作制度,从审查到起诉到审判,力求7日完成,保证司法公正与效率实现。另外,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扩大普法的范围,改变普法手段。法官说了,最重要的是,驾驶员一定要从思想上认识醉驾的危害,不仅仅是拘役,还有生命消逝。(记者 梁静)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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