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两部门:村委会不能成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2013年12月20日 18:11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工商总局农业部明确,村委会不能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日前出台意见明确提出,村民委员会不能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单位成员,不得混淆村民委员会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组织功能、实行“村社合一”。

  此外,已迁入城镇居住但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农民身份对待;国有农(牧、渔、林)场等企事业单位中实行承包经营、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职工可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两部门还明确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应依法在工商部门备案,每年定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书;各地要遵循民管、民享、民受益和农民自愿的原则推进其发展,不得采取自上而下、行政命令的方法强行推动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截至目前,全国实有农民专业合作社95万多户,出资总额1.78万亿元。(记者 张晓松)

【编辑:吴涛】

>国内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