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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部门决算编报范围应与部门预算保持一致 查看下一页

2013年12月23日 10:4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12月23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日前发布《部门决算管理制度》。《制度》指出,部门决算编报范围应当与部门预算编报范围保持一致。全文如下:

  部门决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部门决算管理工作,保证部门决算信息质量,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发挥部门决算在财政财务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部门决算,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的、综合反映本单位预算执行结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

  第三条 部门决算管理主要内容包括:部门决算的工作组织、报表设计、编制审核、汇总报送、批复、信息公开、分析利用、数据质量监督检查、数据资料管理以及对部门决算考核评价等方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纳入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部门决算编报范围应当与部门预算编报范围保持一致。

  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等。

  第五条 通过建立部门决算管理制度,收集汇总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资金来源与运用、资产与负债、机构、人员与工资等方面的基本数据,全面、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满足国家财政财务会计监管、各项资金管理以及宏观经济决策等信息需要。

  第二章 部门决算工作组织

  第六条 部门决算工作按照“科学、规范、统一、高效”的原则,由财政部实施统一管理,各地区、各部门依据预算管理关系或财务管理关系分别组织实施。

  第七条 财政部是部门决算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主要是:

  (一)制定部门决算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全国统一的部门决算报表体系及部门决算软件,明确报表格式要求和填报口径,组织和指导全国部门决算报表及软件的布置与培训。

  (三)组织和指导全国部门决算的收集、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

  (四)组织和指导全国部门决算批复工作,负责批复中央各部门决算。

  (五)组织和指导全国部门决算信息公开工作。

  (六)组织和指导全国部门决算数据的分析利用。

  (七)组织和指导全国部门决算数据质量监督检查。

  (八)建立和管理全国部门决算数据库。

  (九)组织和指导全国部门决算考核评价工作。

  第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部门决算的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和指导本地区部门决算报表及软件的布置与培训。

  (二)组织和指导本地区部门决算的收集、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

  (三)组织和指导本地区部门决算批复工作,负责批复本级各部门决算。

  (四)组织和指导本地区部门决算信息公开工作。

  (五)组织和指导本地区部门决算数据的分析利用。

  (六)组织和指导本地区部门决算数据质量监督检查。

  (七)建立和管理本地区部门决算数据库。

  (八)组织和指导本地区部门决算考核评价工作。

  第九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要求,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决算管理工作,并对本部门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其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的布置与培训。

  (二)组织和指导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的收集、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

  (三)负责批复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决算。

  (四)负责本部门决算信息公开工作。

  (五)组织本部门决算数据的分析利用。

  (六)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数据质量监督检查。

  (七)建立和管理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数据库。

  (八)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决算考核评价工作。

  第三章 部门决算报表设计

  第十条 部门决算报表体系由四部分组成,具体包括:基础数据表、填报说明、分析表和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基础数据表主要反映部门收支预算执行结果、资产负债、人员机构、资产配置使用以及事业发展成效等信息,包括:报表封面、主表、附表和补充资料表。

  第十二条 填报说明是对基础数据表编报相关情况的说明,包括:部门基本情况、数据审核情况、年度主要收支指标增减变动情况以及因重大事项或特殊事项影响决算数据的情况说明等。

  第十三条 分析表通过设定的表样和自动提数功能,对部门决算重要指标进行分析比较,揭示部门预算执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四条 分析报告根据分析表中反映的问题和收支增减变动情况进行分析,重点分析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单位主要业务和财务工作开展情况等。

  第十五条 在保持部门决算报表体系连续性和可比性的前提下,财政部每年可根据财政财务管理要求,在上述条款规定的框架内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章 部门决算编制

  第十六条 年度终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工作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和报送决算。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全面清理核实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并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决算。

  (一)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的批复文件,及时清理收支账目、往来款项,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拨款项。各项收支应当按规定要求进行年终结账。

  (二)应当按照综合预算管理规定,如实反映年度内全部收支,不得隐匿收入或虚列支出。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应当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国库款和应缴财政专户款应当在年终前全部上缴。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应当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如实列报。

  (三)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编制决算,做到数据真实正确、内容完整,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表表相符。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当实行逐户录入。对于确实不具备逐户录入条件的,可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适当调整录入级次。

  第五章 部门决算审核

  第十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认真做好部门决算审核和汇总工作,确保报送数据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十条 部门决算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核编制范围是否完整,是否有漏报和重复编报现象。

  (二)审核编制方法是否规范,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及部门决算的编制要求。

  (三)审核编制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决算报表表内、表间勾稽关系是否衔接,报表数据与单位会计账簿数据是否相符,是否有漏报、重报、错报项目以及虚报和瞒报等现象,部门决算纸介质数据与电子介质数据、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是否保持一致。

  (四)审核决算数据年度间变动是否合理,变动较大事项是否附有相关文件依据。

【编辑: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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