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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修民告官制度 行政诉讼法23年来首次大修

2013年12月23日 17:5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社北京12月23日电 (记者 郭金超 欧阳开宇)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3日开始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3年来,中国立法机关首次对该法启动大修。

  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这部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为受到国家行政机关非法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和法人,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

  但该法实施以来,“民告官”之路走得并不顺畅。在受案范围、管辖、审理程序等方面,该法存在诸多争议,实践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三难”问题尤为突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当天就修正案草案向会议作说明时表示,为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对行政诉讼法予以修改完善。

  据悉,此次修改主要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管辖制度、诉讼参加人制度、证据制度、完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的处理机制、完善判决形式等十个方面进行完善。

  关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信春鹰说,行政诉讼面临的“三难”问题,最突出的是立案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产生纠纷,行政机关不愿当被告,法院不愿受理,导致许多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进入信访渠道。

  为此,草案从明确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扩大受案范围、强化受理程序约束等五方面保证行政诉讼的入口畅通,完善了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例如,草案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应诉。

  实践中,有些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红头文件)中越权错位等规定造成的。

  为从根本上减少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信春鹰介绍,草案规定了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增加两条规定: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二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上述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应当转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为解决行政案件审理难问题,减少地方政府对行政审判的干预,草案还相应完善管辖制度。信春鹰说,根据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探索建立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的精神,建议增加规定:一是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二是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修正案草案对先于执行、审判公开、再审条件等问题也作了补充完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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