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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将来应取消公安治安处罚决定权 全纳入刑法 查看下一页

2013年12月24日 15:04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0)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研究员熊秋红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 曲新久教授

  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开始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废止《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议案。受国务院委托,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就上述议案向会议作说明。

  杨焕宁指出,劳动教养制度施行50多年来发挥了历史性的重要作用。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等法律的施行和刑法的不断完善,劳动教养制度的作用逐渐被取代。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废止劳教制度决定后,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理。国务院将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做好被劳动教养人员依法解除劳动教养、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能转变和劳动教养场所的合理利用等工作。

  尽管废除劳教已经成为定局,但对后劳教时代的法律完善,却是众说纷纭。

  12月18日,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的法学家们齐聚一堂,在“当代刑法思潮论坛”上,就“后劳教时代”的中国法律路径选择进行深入探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秋红在实证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将现有的劳教对象做行政化和刑事化分流处理的改革方案。

  设治安法庭

  承接原劳教案件

  在实证调研的基础上,熊秋红研究员提出,劳教制度取消后,对于原属于劳教范围的12类违法人员,做行政化和刑事化分流。

  其中,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较重,具有较强犯罪本质的违法行为,可通过司法解释纳入刑法之中,作为刑事案件予以处理。如,危害国家安全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结伙杀人、抢劫、强奸……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情形。

  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违法行为可纳入行政化处理,这部分案件可称为治安案件,如扰乱社会秩序的,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并且屡教不改的。

  这类案件在性质上和特点上与一般的刑事案件有别,也可以由法院来解决。法院需增设专门的治安法庭来处理此类案件,采用相对快速、简易的方式加以处理。

  该方案不改变我国目前行政处罚与刑罚相衔接的法律架构,有利于解决劳教与刑法调整对象“同类重叠”和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同质交叉”问题,有利于严格控制公安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更加符合法治化的要求。

  该方案是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所做“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研究课题”的基础上完成的。调研对来自北京、河北、江苏和重庆四地的公安机关、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和教学研究机构的55人进行了访谈和问卷调查。

  我的主张是扩大刑法的犯罪范围,让尽可能多的违法行为进入到刑事程序。法院可以建立轻罪法庭或者治安法庭予以承接。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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