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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回应外界炒作海南渔业新规:无知或别有用心

2014年01月14日 08:57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参与互动(0)

  近日,一些外界舆论对海南省一个地方法规进行炒作、抹黑。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于2013年11月29日经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并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第35条规定:“外国人、外国渔船进入本省管辖水域进行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进入本省管辖水域的外国人、外国渔船进行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渔业、环境保护、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

  美国政府率先跳出来对上述规定进行指责。1月9日,美国国务院发言人称,“在南海争议区域对其他国家的渔业活动做出这些限制,是一种挑衅性的并具有潜在危险性的行为。”美方发言人还对中国南海“九段线”说三道四。菲律宾和越南官方发言人声称不承认上述法规,越方还给中方扣上好几顶大帽子,声称中方有关做法不符合《关于指导解决越中海上问题基本原则协议》,违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侵犯了越南的“主权、管辖权”,使南海局势更加复杂化。日本也忍不住要“批评”一下中国,其防卫大臣声称“中国单方面对别国渔船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这在国际上是不能被允许的,可能会威胁国际秩序”。

  事实上,上述国家的立场要么出于无知,要么居心叵测。

  海南这次修订出台的渔业法实施办法并不是什么新的规定,更不代表着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政策有任何变化。

  《海南省实施〈渔业法〉办法》最早颁布于1993年,并于2008年和2013年进行了修订,主要依据是1986年通过并于2000年和2004年两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法》历经两次修订,但其第八条的规定只字未动过:“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南最初的实施办法及第一次修订版本的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外省、区或者境外渔船进入本省管辖的水域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经省级以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最新修订只是将管理对象从“外省、区或者境外渔船”调整为《渔业法》所使用的措辞“外国人、外国渔船”,本质上海南《实施〈渔业法〉办法》中有关外国渔船进入中国管辖海域的规定与1986年制定的《渔业法》并无二致。

  中国是海洋国家,沿海省份根据国家法律制订地方法规,规范和加强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增殖、开发和管理,完全是正常的、例行的做法。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和管辖权,海南省在法理上管辖着这些群岛及相关海域,这是世人皆知的中方立场,中国的渔业法规涵盖这些海域是应有之义,难道要求海南在渔业法规中声明不包括这些海域?

  中国坚定维护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也是理所应当,既没有挑衅谁,更谈不上威胁“国际秩序”。 一部实施经年的地方渔业法规过去没有引起过什么紧张,甚至都没有引起什么外界注意,这次仅仅做了技术性修订,就会对整个地区和平稳定构成威胁了?

  这只能说明美日想在南海搅浑水,搞浑水摸鱼;菲越则企图永久侵占中国南沙岛礁,将中国的海洋权益永远据为己有。过去几年南海屡起波澜,这些国家居心叵测是根本原因,美国作为域外国家更是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中国在南海问题上一直坚持不挑事也不怕事,面对一些国家的执意抹黑、挑拨甚至挑衅,依然会坦然、坚定应对。 (华益文 作者为国际问题专家)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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