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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环境污染不能总是让政府埋单

2014年01月20日 14:35 来源:解放日报 参与互动(0)
九三学社:环境污染不能总是让政府埋单
    近年来,环境污染事故进入高发期。去年8月31日,宝山区翁牌冷藏实业有限公司发生液氨泄漏事故,事故现场一名消防员用水清洗可能残留在抢险衣上的有毒物质。 (资料照片)

  近年来,环境污染事故进入高发期,污染者不仅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更应追偿其破坏环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可是,目前的实际状况却是,“不管谁污染,最后都是政府埋单”。九三学社的一份集体提案建议:要解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中企业赔偿能力不足和历史累积的环境问题,可从资金来源、管理和赔偿原则三个方面入手。

  备受关注的“1·10”金山、松江部分区域水污染案件发生后,有关政府部门立即出手治污。犯罪分子承担了刑事责任,但留下巨额经济损失难以弥补。“在事故处理中,政府往往发生职能错位:政府直接参与事故的赔偿,而不是由造成事故发生的企业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在我国,《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总体预案》和《环境保护法》仅从法理角度和道义上确认了社会赔偿诉求的正当性,而在具体操作上离“先治理,后追责”的先进理念有相当距离。反观西方国家,污染治理体系比较成熟。以美国《超级基金法》为例,当责任主体不能确定,或无力承担相关费用时,超级基金就会被用来支付整治修复费用。之后,超级基金将提起诉讼,直到找到责任主体追索其所支付的治理费用。

  “对于高风险的企业,应当根据环境评估结果,根据注册资金和危险系数收缴环境污染保证性押金,而后根据每年的企业环境评估进行保证金更新”,九三学社建议:可以鼓励保险金融业设立类似“交强险”的环境责任强制保险金,从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赔偿基金。同时,还可以建立行业互助基金、环保职能部门的环保罚金和源于社会善款的治污基金。

  九三学社建议:当环境污染突发时,政府部门可及时申请设立专项赔偿基金——专项赔偿基金由国家基金、地方财政配套、捐助等组成,由非政府机构管理,负责登记和核实受害人信息并及时发放补偿金;而在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平息之后,环保职能部门应出具量化的责任书,基金管理部门对肇事企业、行业和个人提出追溯性的环境责任公益诉讼,“不仅可以追偿治污开销,也可要求惩罚性赔偿。”(本报记者 陈琼珂)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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