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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检察机关全面履行监督职能 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2014年01月22日 11:31 来源:厦门日报 参与互动(0)
厦门检察机关全面履行监督职能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全省首个外国人犯罪案件评议庭在我市举行
湖里区检察院邀请鉴定专家出庭作证
海沧区检察院与区司法局签订检调对接协议
翔安区检察院检察官走访案件申述人

  全省首个外国人犯罪案件评议庭在我市举行。

  湖里区检察院邀请鉴定专家出庭作证。

  司法公信力的提升,离不开法律监督的有效实施,而这一光荣职责,坚实地落在了检察机关的肩上。

  2013年,我市检察机关深入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共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0件、撤案1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提出抗诉4件,对生效民事行政裁判、调解提起抗诉9件,对刑罚执行中的违法情形发出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5份,以检察工作公信力的有效提升,推进司法公信力的全面提升。

  刑事立案监督:

  避免错案漏案

  去年,我市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对刑事立案的监督力度,通过开展“另案处理”案件专项检查活动,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0件、撤案1件;加强侦查监督,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19件次。

  2012年10月,犯罪嫌疑人徐某伙同朱某等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翔安区内厝镇上塘社区的集体土地进行建设,总占地面积近15亩。经对比、鉴定,这15亩地为农用地,已遭严重破坏,不具备农业生产条件。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于2013年6月向侦查机关移送朱某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报送翔安区检察院备案。翔安区检察院审查认为,朱某等人存在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重大嫌疑,遂督促侦查机关对该案展开侦查,但侦查机关迟迟未作出立案决定。该院于2013年9月向侦查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侦查机关以“该案涉案人员各自租用的地块未达到立案追究标准”为由,作出不立案决定。

  翔安区检察院认为,是否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关键在于是否违法改变土地用途并造成农用地毁坏,不管当事人是否租用土地,只要违法改变土地用途并造成农用地毁坏,数量超过十亩,便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于是向侦查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后侦查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

  集美区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龙某涉嫌强奸案时,发现被害人严某陈述的6次被强奸未遂的地点、时间过于准确、有悖常理,且侦查机关未做现场勘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不批捕并要求侦查机关进一步侦查。经现场辨认发现,被害人严某与证人吴某辨认地点不一致,并进一步查实严某、吴某因与龙某发生过冲突,为报复陷害,互相串通捏造龙某涉嫌强奸的事实。后来,龙某被释放,严某涉嫌犯妨害作证罪被批准逮捕,吴某因有精神病史被送往做精神疾病鉴定。

  为提高报捕起诉案件的质量,我市检察机关不断完善提前介入机制,依法引导侦查取证。规范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的程序及做法,对于重大热点敏感案件,主动及时介入,积极引导侦查取证。

  同时,依法强化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工作。2013年,市检察院在审查逮捕环节做到每案每人必提,并积极探索远程讯问制度,在全省范围内首次启用远程视频审讯系统,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既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又利于固定证据,确保案件质量。

  此外,充分听取律师意见,2013年,两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共听取律师意见69件75人,对意见内容进行详细审查,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刑事审判监督:

  确保每一次判决公正

  去年11月,思明区检察院就一起不当免刑案件提出抗诉获改判。

  在对被告人李某、胡某等7人聚众斗殴案一审判决中,审判机关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处两名被告免予刑事处罚。思明区检察院认为,该判决法律适用错误,于是提出抗诉。

  承办检察官指出,该案为持械聚众斗殴,系聚众斗殴罪的加重处罚情形,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属于轻微刑事犯罪;且双方在生活小区内持械聚众斗殴,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属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从重处罚的情节,不应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进而免予刑事处罚。虽然两名被告人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较轻刑罚,而免予刑事处罚则超过法定刑种和幅度的下限,显然不当。

  审判机关二审采纳了抗诉意见,分别改判两名被告人李某、胡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公正是刑事审判的唯一目标,判决过轻或过重都需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有效纠正。

  2013年,我市检察机关加大对刑事审判的监督力度,对3844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全部出庭支持公诉;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提出抗诉4件,其中改判、发回重审3件,对刑事审判中的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2件次。

  同时,依托量刑建议及时发现裁判不公问题,对审判机关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监督。去年我市检察机关共提出量刑建议1926件,被采纳1842件,采纳率为95.6%。

  集美区检察院与审判机关协调,要求其对未采纳量刑建议的案件,需在判决书中说明未采纳量刑建议的法律依据及理由,对于判决书未合理说明原因的,由承办检察官主动向审判机关了解原因,后逐级报备并登记在案,提出处理意见。

  民事行政诉讼监督:

  保障民众合法权益

  去年7月,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获再审支持,促成一起长达20年的劳动争议案件圆满解决,申请人杨某送去锦旗表示感谢。

  1992年,杨某因其所在公司未向其发放售房奖金而产生劳动争议,经向多方反映未果,于2009年提出劳动仲裁。因对仲裁结果不服,杨某提出诉讼。后判决认为,杨某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对其要求公司给予售房奖金、经济赔偿金等共计16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杨某不服判决向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市检察院经审查,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省检察院提请抗诉获采纳。为促成案结事了,市检察院多次会同市中级法院组织杨某与该公司进行协商,并耐心调解。最终该公司一次性补偿杨某20万元,并由市中级法院发函商请市社保中心协助杨某办理补缴社会保险金手续,案件获得圆满解决。

  执行难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将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监督范围进行了延伸,新增对执行环节的监督。

  赖某因分家析产与林某产生纠纷,将林某起诉后获得审判机关支持。但两年时间过去了,相关裁定仍未得到有效执行,赖某于是向检察机关申请执行监督。

  检察机关审查发现,审判机关在判决生效后,未及时对林某名下可供执行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却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在未取得赖某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裁定终结执行程序;且案件一直未能执结,遂向审判机关提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后审判机关采纳建议,向赖某、林某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对林某可供执行财产采取了查封措施,促使双方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目前和解协议已履行。这一件拖了两年未结的执行案件,在检察建议发出不到一个月时间内就得到解决。

  2013年,我市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法律监督手段,积极构建和推进民事行政检察多元化监督格局。依法对生效裁判、调解进行监督,向审判机关直接提出抗诉1件,提请省检察院抗诉8件,审判机关经再审改变原裁判6件;依法对诉讼程序进行监督,向审判机关发出程序监督检察建议9件;依法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发出民事行政执行监督检察建议10件;围绕“民生”探索开展支持起诉工作,共办理支持起诉案件2件。

  刑罚执行监督:

  维护正常监管秩序

  2013年,我市检察机关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与市司法局联合开展了社区矫正执法专项检查,发出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5份,维护正常监管秩序和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市检察院驻第一看守所检察室检察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在押人员熊某经B超检验怀有17周的身孕,遂及时调取有关案卷材料,听取了办案单位翔安区检察院的意见。经审查,认为熊某酒后故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000余元,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主观恶性及社会危险性较小,且已怀孕,不需要继续关押。因此,驻所检察室建议看守所向办案单位制发《建议变更强制措施意见书》,得到采纳。后翔安区检察院为熊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在加强监管场所监督的同时,市检察院还认真履行死刑执行临场监督职责,去年底成功追诉死刑犯林某另一罪行。

  2009年12月17日上午,抢劫罪死刑犯林某在临刑前,主动要求向临场监督检察官交代其之前另有的杀人罪行。承办检察官在详细听取林某供述的杀人经过和细节后,经向辖区侦查部门核实,认为其所供述的杀人余罪可信度较高,遂依法建议暂缓执行死刑,审判机关当即采纳。

  在随后的侦查中,检察官认为林某杀人犯罪客观性证据较为薄弱,引导侦查机关注意补强旁证以印证林某供述。在确认林某故意杀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后,市检察院依法建议停止执行死刑,发回重审。在重新提起公诉前,检察官针对故意杀人事实多次提讯林某,固定相关旁证证据效力;庭审中,充分运用在案证据,对林某故意杀人犯罪进行有力指控,所指控的事实、罪名、情节均被判决采纳。

  2013年底,经审判机关二审裁定,罪犯林某犯故意杀人和抢劫两罪,决定维持一审对其两罪并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并报最高法院核准。(本报记者 郭桂花 通讯员 陈松树  本版图/市检察院提供)

【编辑:柳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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