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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称土改牵一发而动全身 须慎重稳妥推进试点

2014年01月22日 11:3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1月22日电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主任、办公室主任陈锡文今日指出,中央特别强调对土地制度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谋定而后动,必须非常慎重稳妥地推进试点。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 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已正式对外发表,这是中共中央国务院连续发布的第11个指导“三农”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1月2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举行发布会 。

  陈锡文表示,1号文件可以说是对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到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作出了具体的安排,推进土地制度改革都会涉及到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调整。从三中全会提出的要求看,主要是几个大的方面:

  第一方面,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这样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允许进入市场,和国有土地享受同等权利和同等价格。“实际上要修改的法律,我个人认为,《土地管理法》里肯定有,”陈锡文表示,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建设不能以任何方式出让、转让等方式给别人作为非农建设用地,实际上就需要作出调整。

  另外,陈锡文还指出,包括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如果说进入市场的这部分土地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内,今后的城市土地就不完全是国家所有,也会有集体所有”,陈锡文表示,这是一些非常重大的法律修订。因此,中央特别强调对土地制度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谋定而后动,必须非常慎重稳妥地推进试点。

  陈锡文指出,这次的一号文件就非常明确提出,要求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这方面试点方案。按照这个规定,能够进入建设用地市场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数量其实并不是很大,因为有前提限制,就是能不能进入必须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可以进入的不是所有的农村土地,而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陈锡文称,在城镇扩展过程中或者在工业园区扩大过程中,如果规划修改了,有一部分农村土地要变成城镇建设用地或者农业建设用地的时候,这里头符合规划用途管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要和国有土地有同等权利。到底怎么做,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方案。

  第二方面,考虑农村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的问题。这次的《决定》,根在明确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搞活土地的经营权的基础上,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

  “如果这一条要实行,不仅仅涉及到土地的法律法规有的要修改,而且要涉及到担保法。”陈锡文说:“因为担保法中规定原来是不许的,但是过去没有考虑到农村的耕地,农户承包的土地可以实行三权分离,过去只考虑两权分离,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离了,现在又提出承包权和经营权还可以分离,去抵押的就是经营权,而不是承包权。”

  陈锡文指出,承包权就是本村的农户才可以承包,所以它是一个成员权,成员权怎么去抵押呢?但是经营权可以,农户自己经营这个土地,他可以拿经营权去抵押,把经营权流传给了别人,别人在得到他同意下,经营权也可以去抵押,但这也涉及到法律的调整。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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