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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直人员出差日补最高180元

2014年02月14日 14:17 来源:山东商报 参与互动(0)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12日,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对2007年11月发布的《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进行了重新修订,进一步规范了省直机关差旅费的管理,并从本月起施行。

  记者将新旧文件进行对比发现,原办法中用于补助出差人员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的“公杂费”一项被细化为“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也由原来的省内每人每天10元,省外每人每天20元定额包干统一为每人每天80元。同时,伙食补助费补助标准由省内每人每天30元、省外每人每天50元提高为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出差地为西藏、青海、新疆的每人每天120元。此外,各级别出差人员住宿费的限额标准也相应提高。

  对此,山东省财政厅在文件中给出了解释:“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做出了适时调整。”

  除了部分补助标准的变动,修订后的《办法》对差旅费预算管理、差旅人数和各级别出差人员的吃住行标准的规定都更为严格。从《办法》中可以看出,厅局级及以下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乘坐飞机不得乘坐商务舱和头等舱,乘坐动车和高铁不得乘坐商务座;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不得住套间;出差人员应当在住宿宾馆或者公务活动地点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此外,《办法》规定,省直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明确审批责任,规范审批流程。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对违反规定的将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记者 张玉)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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