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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社区居委会不具备"以房养老"法律主体资格

2014年03月01日 08:38 来源:工人日报 参与互动(0)

  “我们根本没有与钟海泉老人签署‘以房养老’协议,而是按照其本人要求签署的《遗赠扶养协议》”……

  2月22日,成都一媒体关于当地“以房养老第一人自称后悔,自己的钱难支取”的报道见报后,因触及到公众关注的社会问题,引起较大反响,对此,“以房养老”的另一方,成都人民北路街道新村河边街社区居委会却有不同说法。

  2月25日,记者前去社区居委会采访吃了“闭门羹”,后经与上级宣传部门电话反复交涉,社区才向记者表示了上述说法。

  针对此事件,有关专家说法不一。

  四川大学教授王建平认为,钟大爷和社区签订的这份协议经过公证人员公证,应该合法有效。

  四川省社科院研究员胡光伟认为,作为无法定民事责任权利的社区居委会,其本身不具备“以房养老”或“遗赠扶养”的法律主体资格。

  老人主动将房交社区托管养老

  在新村河边街社区,虽然接“上面”指示三缄其口不愿透露任何“背景”,更不愿提供钟海泉老人的联系方式,但记者还是从对方提供的一页“文字说明”上,多少了解了此事的来龙去脉——

  “2012年10月10日,经本人自愿、公证处公证,钟海泉老人与新村河边街社区签署了《遗赠扶养协议》。根据协议,社区委托养老服务机构每周一、周五安排工作人员前往其家中提供生活服务(包括洗衣、打扫卫生、代购物品,费用由社区支付);为老人购买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大病统筹保险;社区工作人员每周不定期到其家中了解生活情况,解决提出的问题;积极为其申报高龄补贴”。

  此前,该社区相关负责人曾对媒体称,他们从一开始就并没有把照顾钟大爷作为“以房养老”的尝试,因为当时面临房屋拆迁的钟大爷搞不懂很多政策,他先是委托社区帮忙处理相关事宜,之后才表示要把房子交给社区以求为其养老,于是双方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社区安排人员照顾钟大爷,以管好他的衣食住行和帮其看病就医。钟大爷百年之后,将房产过户给社区,公证人员在现场对协议做了公证。

  钟大爷为“花钱”与社区产生矛盾

  记者了解到,钟海泉老人后来对社区心生怨气并“后悔”签了协议,症结是出在“花钱”上面。

  据悉,钟大爷有两笔收入,一笔是6万余元的拆迁补偿安置费,一笔是2万元的奖励,总计8万余元。支出主要有三项,分别是1.5万元的搬家及添置生活用品费、1万多元购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7000元房屋租金。余下4万多元,目前由社区帮其管理。

  老人“每个月有1000多元的养老金,足够日常开销。”对此,社区认为,并不是老人一提出要用社区代其管理的钱,就同意给他花,主要是“怕他乱用”。

  “社区不可能让钟大爷把他余下的4万多元钱一下都花完!”一位钟大爷的邻居告诉记者。

  之前,钟大爷曾以1960年欠人300多元,现在要还3万多元为由要支取他的钱,社区没有给。不过有消息称,尽管钟大爷对社区“怕他乱用钱”不满,愿与社区解除那份《遗赠扶养协议》。但他在“牢骚”中流露出来社区对其“关心”不够的意见,也有了解决的希望。

  记者从社区提供的“文字说明”中看到,“针对钟海泉老人对社区服务提出的问题,经街道、社区研究,社区将进一步完善对钟海泉老人的服务工作。一是加大养老机构上门服务和社区工作人员对其情感关怀的频次,提供更加细致周到的服务;二是根据其意愿,合理安排社区代管费用支取,及时添置轮椅等生活用品;三是尽快为其安装智能呼叫器,以备紧急情况使用。

  社区有无资格签订“以房养老”协议

  虽然当地媒体将此案报道为“成都‘以房养老’第一人”,但四川大学教授王建平仍认定双方签订的是“遗赠扶养”协议,并表示钟大爷和社区居委会签订的这份协议经过公证人员公证,应该是合法有效的。他表示,遗赠扶养协议一般是老人同自己的亲属或者邻居签订,与单位、组织签订较少,但是社区仍是合法的组织,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遗赠扶养协议一般规定要照看老人的日常生活起居等义务,若受托方没有履行义务,则应通过协商处理。

  四川省社科院研究员胡光伟却不这样认为,“社区居民委员会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胡光伟在向记者引述国家制定的《社区居民自治章程》这一条款后说,按照法律定位,社区居委会仅仅是“自治组织”。对于“自治组织”,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民法》规定的其他组织,而其他组织,仅能以自己有限的经济基础来承担有限的民事责任。“自治组织”不能承担完全的民事责任。

  按社区的法律地位,其无资格和能力签订类似于《遗赠扶养协议》这种需要承担完全民事责任的协议。社区居委会尽管是合法组织,但毕竟不是法人组织,不应参与到类似“以房养老”或什么“遗赠扶养”中来,最多也就是按《社区居民自治章程》中有关“及时协助镇政府(或区办事处)”做好“计灾、查灾、报灾”和帮困济贫等公益事务。不然,哪怕你再有好心,也难做成好事!

  针对“成都‘以房养老’”一案,胡光伟最后强调,社区居委会不具备做这个事的法律主体资格。“以房养老”应该是老人将房屋抵押给银行、保险公司,换取养老保险金的行为,它们才是“以房养老”适格的法律主体。

  链接

  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受扶养的公民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法》确立的一项法律制度。

  一、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在遗赠方和扶养方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成立。凡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道德准则的遗赠扶养协议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相互附有条件的,它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而遗赠是财产所有人生前以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遗赠给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行为,它不以受遗赠人为其尽扶养义务为条件。

  三、遗赠扶养协议不仅有遗赠财产的内容,而且还包括扶养的内容。而遗赠只是遗赠财产,没有扶养的内容。

  四、遗赠扶养协议从协议成立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而遗赠是从遗赠人死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以房养老

  以房养老,也被称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或者“倒按揭”。是指老人将自己的产权房抵押出去,以定期取得一定数额养老金或者接受老年公寓服务的一种养老方式。老人去世后,银行或保险公司收回住房使用权,这种养老方式被视为完善养老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补充。

  2013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引发舆论广泛关注。高柱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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