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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福林委员:尽快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财产权

2014年03月03日 17:01 来源:人民政协报 参与互动(0)

  下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和关键,是要从法律上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财产权。迟福林建议:

  从法律上把农民土地使用权纳入财产保护范畴;

  强化农民在征地中主体地位;

  立法禁止政府从事商业性土地经营;

  鼓励地方改革试点。

  带着厚厚一大包专为两会准备的材料,全国政协委员迟福林一到驻地就开始进行分类整理。“除了就社会管理、法制建设等改革建言外,更主要想就深化经济改革提一些建议和意见。”迟福林告诉记者,他的一项建议就是希望国家层面在法律层面,尽快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财产权。

  2003年我国颁布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手段对农民承包地的调整做出了严格规范,确立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屡屡在土地使用上采取各种变通办法,和一些农村地区尚存在各种各样的“乡规民约”,使得相当一部分地区在土地使用权上屡屡与国家法发生冲突。

  迟福林表示,下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和关键,是要从法律上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财产权。

  迟福林建议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从法律上把农民土地使用权纳入财产保护范畴;二是强化农民在征地中主体地位;三是立法禁止政府从事商业性土地经营;四是鼓励地方改革试点。

  “应该把家庭承包土地纳入财产权法律保护范畴。”迟福林说,国家应在土地管理法中增加“赋予农村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用益物权,使其拥有对土地使用权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将“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改为“实现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同时法律将其界定为“农民财产权”,纳入财产保护范畴。

  “另外,还要从法律上赋予农民住房财产权的完整产权。”迟福林说,应尽快结束现行法律限定农民宅基地“一户一宅”、转让限于本村的半商品化状况,赋予农民宅基地及其房屋所有人以完整的财产权;从法律上赋予农民对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性质,赋予其占有、使用、收益、转让、抵押的完整权利。同时,尽快实现农村建设用地平等入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

  迟福林指出,对政府从事商业性经营土地,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法律都是禁止的。我国政府经营土地,虽然有其历史的原因和贡献,但其弊端日益凸显。因此,下一步国家还应修改《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明确禁止政府从事商业性土地经营。(记者高杨)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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