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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省高法院长谈司法 重大案件视频直播不存在障碍

2014年03月11日 02:40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昨晚,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中心举办主题为“司法为民与司法公开”的网络访谈,黑龙江省高法院长张述元、江苏省高法院长许前飞、安徽省高法院长张坚、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法院长罗殿龙与网民在线交流。在谈到重大案件公开审理时,许前飞表示,重大案件视频全程直播并不存在法律和技术上的障碍。

  谈司法公开 重大案件视频直播不存在障碍

  去年,在审理薄熙来案、李天一案等特殊案件中,审判法院采用了微博直播等方式向外界传递司法公开,受到社会各界的欢迎。但稍有遗憾的是,微博直播只采用了文字方式,未采用视频全程直播方式。

  针对网友问及是否存在“障碍”,江苏省高法院长许前飞回应称,在一些重大热点案件中,采取视频全程直播的方式,并不存在障碍。只是这种直播,会对法官控制庭审能力的要求越来越高。

  “现在全国法院采取视频直播的案件相当多。”他举例称,江苏法院去年一年大概950多次视频直播,各种案件都可以通过视频传播方式。“我认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问题。既然审判是公开的,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外的审判都应该是公开的。”

  许前飞说,既然在法庭上允许人们去旁听,当然也可以从网络和其他方式让更多的人了解案件。这没有法律上的障碍,也没有技术障碍,只是会对法院的工作,尤其对法官的控制庭审能力的要求会越来越高。

  有网友问到,司法公开能否遏制司法腐败? 对此,安徽省高法院长张坚回应称,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不过他也谈到司法公开工作的阻力。从法院内部来看,法官司法能力和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平台建设和科技保障也需要提高。此外,深化司法公开需要国家推动相关立法,进一步明确司法公开的范围、程序、保障等。

  谈网络反腐 网络反腐还需法律规范

  近年来,网络反腐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有网友问,商业网站是否能够参与到网络反腐的渠道中来?对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法院长罗殿龙表示,商业平台作为目前反腐的一种渠道,有其自身的弊端,首先就是缺乏权威性,有些为了博取眼球,而呈现出娱乐化、低俗化的不良倾向。被举报人的个人隐私,包括家庭成员详细信息、照片也被疯狂传播。其次,还存在造谣诽谤,恶意炒作的现象。罗殿龙认为,待实现规范化、制度化以后,假以时日,商业平台可以和官方平台互相联动,助力反腐。

  “网络涉腐舆情还没有一部系统的法律来规范。” 罗殿龙认为,要规范网络反腐,一要明确网络反腐的法律地位,规范网络反腐的形式程序,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二要立法,促进网络反腐在法治框架内活动,并使之成为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的有利补充。三要设立相应的制度。

  谈司法公正 “同案不同判”有四大因素

  针对侵权赔偿“同案不同判”、“同命不同价”,安徽省高法院长张坚表示, 一直在研究,并进行了调研。

  他表示,侵权赔偿“同案不同判”、“同命不同价”的原因很多:一是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仍不平衡,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还较突出。二是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以及规章等关于侵权赔偿的规定不统一,相互之间存有冲突。三是同类型案件在具体事实上可能会有所不同,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四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够规范统一的问题。

  张坚说,近年来,这个问题引起了各方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作了调研,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一问题相继出台了相关规定。他表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全面深化改革的深入推进,立法工作的逐步完善,城乡之间的差别将逐步缩少,“同案不同判”、“同命不同价”现象将会切实得到解决。

  晨报记者 邹乐 王海亮 王萍

【编辑: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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