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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单独两孩”以3月20日为界 判断是否抢生

2014年03月25日 13:25 来源:成都晚报 参与互动(0)

  昨日,省人口计生委在其官网对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进行了解读。其中,再婚夫妻有一方为独生子女,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不符合我省“单独两孩”政策。3月20日为我省“单独两孩”政策正式实施日期,“单独夫妻”在3月20日前生育第二个子女,将被视为违法生育,城镇居民将缴纳不超过24万的社会抚养费。

  婚前双方有子女

  不能“单独两孩”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共包含三种情形:“夫妻一方是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夫妻一方是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其兄弟姐妹均在生育前死亡的、夫妻一方是父母合法收养或由依法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的。”

  城镇居民“抢生”

  缴款不超24万

  我省3月20日起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判断“单独夫妻”生育第二个孩子是否符合我省“单独两孩”政策,以孩子出生日期为准。如果“单独夫妻”在政策实施前已经怀孕,但孩子在政策实施前未出生的,应按照规定,及时申请办理再生育申请审批手续。违法生育的处理,同样以3月20日为时间界限,“单独夫妻”在《修正案》实施前生育第二个子女,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违法处理】

  “抢生”

  “单独夫妻”在3月20日之前生育第二个子女,城镇居民最高缴纳不超过24万元的社会抚养费。

  无证生育“单独两孩”

  “单独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未办理“生育证”,城镇居民缴纳不超过3万元,农村人口缴纳不超过1.3万元的社会抚养费。

  夫妇都不是川籍

  不能在川申请

  夫妻双方一方为四川省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的“单独夫妻”,可以向四川籍一方当地的计生部门提出办理申请。其中女方是我省户籍的,原则上在女方户籍地申请办理再生育手续。男方为我省户籍、女方为外省(区、市)户籍,且符合我省再生育政策的,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委托,可在我省申请办理再生育《生育证》。此外,我省户籍的“单独夫妻”,可通过网络向户籍地申请,委托他人办理。

  如果“单独夫妻”两人户籍均为外省,则不适用我省“单独两孩”政策。成都晚报记者 文波

  【特殊情形】

  符合

  独生子女父母离异后与其他有子女者结婚,但均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符合政策。

  不符合

  如果独生子女父母离异,父母双方任意一方重组家庭并再生育子女,原独生子女不能再算作独生子女。

  符合

  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但第一个孩子系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并接受处理后,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

  不符合

  再婚夫妻有一方为独生子女,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不符合“单独两孩”政策。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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