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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岭鞋厂火灾系责任事故 市长等17人被追责

2014年04月02日 09:16 来源:钱江晚报 参与互动(0)

  今年1月14日14时40分左右,台州温岭城北街道杨家渭村的“台州大东鞋业有限公司”发生火灾,共造成16人死亡,5人受伤。(本报2014年1月15日A14、15版报道)

  记者昨日从省安监部门获悉,事故调查已完成,认定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事故直接原因是鞋厂东侧钢棚北半间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鞋盒等可燃物。

  温岭市正副4名市长等15名相关责任人被给予党纪或政纪处理,鞋厂法人代表及股东2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调查组由浙江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总工会、省消防总队、省人民检察院和台州市相关职能部门组成。

  调查组认为,事故的间接原因为:

  首先,厂房未经消防审批,消火栓形同虚设;鞋厂内部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没落实。

  其次,温岭市、城北街道及辖区派出所、杨家渭村委会等监管不力,甚至放纵违章等。

  经调查,大东鞋厂建立以来,当地消防、派出所、安监等相关职能部门,均未进行过消防和安全生产检查,城市管理部门也未对其搭建的违章铁棚采取过任何处罚或拆除的措施。

  目前,大东鞋厂法人代表、执行董事、经理林剑锋,大东鞋厂股东、监事林真剑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正在立案侦查阶段。调查组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政府部门15名相关责任人均受到党纪或政纪处理。其中,给予温岭市市长李斌,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永兵,副市长张文洋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副市长陈刚行政警告处分。

  被追究刑责的人员

  1.林剑锋,大东鞋厂法人代表、执行董事、经理,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2.林真剑,大东鞋厂股东、监事。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这两人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正在立案侦查阶段。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被给予党纪或政纪处理的人员

  1.温岭市市长李斌,行政记过处分。

  2.温岭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永兵,行政记过处分。

  3.温岭市副市长陈刚,行政警告处分。

  4.温岭市副市长张文洋,行政记过处分。

  5.温岭市城北街道党工委书记余海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温岭市城北街道主任连永明,行政记大过处分。

  7.温岭市城北街道常务副主任、消防安全工作站站长、安全生产工作站站长俞抒明,行政撤职处分。

  8.温岭市城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徐道德,行政记大过处分。

  9.温岭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余昌锋,记大过处分。

  10.温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罗新军,行政记过处分。

  11.温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城区二中队中队长(原温岭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城北中队副中队长)陈云军,行政记大过处分。

  12.温岭市安监局局长金良明,行政记过处分。

  13.温岭市滨海交警中队指导员(原温岭市城北派出所副所长)徐华军,行政记过处分。

  14.温岭市城北街道杨家渭村党支部书记林云辉,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15.温岭市城北街道杨家渭村原村委会主任林德正,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鞋厂被取缔

  同时,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大东鞋厂处以规定上限的罚款。

  由台州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大东鞋厂依法予以取缔。

  台州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抄报省监察厅、省安监局。(记者 陈栋)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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