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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八成政府采购高于市场均价 滋生腐败广受舆论诟病(2) 查看下一页

2014年04月16日 04:44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难产”的《条例》

  政府采购规模日益增长的另一面,是作为操作细则的《条例》,近年来几乎年年有消息要出台,却一直爽约。

  赵勇告诉记者,《条例》之所以“难产”,有三大原因。

  首先,《政府采购法》中“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机构”,都体现出采购权归属转移的含义。即原本分散在各部门单位的采购权,集中到采购机构。作为操作规范的《条例》,必然对集中程度要有明确规定,“是各管各的,还是统一来管?集中程度如何?集中采购中心在这里的定位是什么?”

  赵勇表示,目前我国的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并存。

  他说,其中,部门集中采购就是一种妥协。他以税务系统为例,“国税局将税务系统的采购集中进行,实际上还是分散采购”。

  依据《政府采购法》,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就这一点,据赵勇观察,做得也不好。“总体来说,集中程度不够。”赵勇认为,提高集中程度涉及公共采购管理机制的改革,这种改革对于各政府部门来说是伤筋动骨的,也是一时难以接受的。

  此外,政府采购关于支持环保、国货、中小企业等社会政策难以得到共识。最典型的争议是,“什么算国货?微软(中国)算不算?”此外,政府采购对这些领域的扶持,也和眼下简单强调“物美价廉”的目标存在矛盾。

  最后一个原因,则是源于政府采购国际化。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曾承诺加入《政府采购协议》(GPA)。GPA是世界贸易组织下的贸易协议,是各参加方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以实现政府采购国际化和自由化的法律文件,赵勇称其为“二次入世”。

  2007年,我国正式申请加入GPA,至今尚在谈判过程中。开放范围是谈判中的焦点问题。其中最核心的一点是,国企是否应该纳入政府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法条并未列举政府采购的范围,“财政性资金”也没有明确的释义。在实践中,国企并不在政府采购的范围之内。

  学界则大多认为,国企应该包含在内,“至少是非经营性的采购项目”,赵勇表示。

  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则认为,开放的范围应该更大,除了国企,“以政府为依托的慈善机构”,也在徐焕东设想的大采购范围内。“只要是公共资金采购,都应该纳入《政府采购法》的范围。”徐焕东这样总结。

  同样的期待,也来自美国、欧盟等国家和组织。范围的扩大,意味着他们能够更多分享中国的政府采购市场。但类似“入世”时曾经带来的冲击,国外企业的进入,将对国内企业造成一定程度的挤压。

  中国青年报记者联系财政部方面,希望能了解《条例》的立法详情。财政部表示,草案已提交国务院,目前不方便接受采访。

  赵勇认为,《条例》该解决的问题,已经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了,“解决不了的问题,还是解决不了”。

  他以财政部去年年底发布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为例。这份以“财政部令”的形式发布的《办法》,对采购中非招标部分作了详细的规定。更早的时候,在2011年年底,财政部印发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旨在落实《政府采购法》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目标。

  至于那些“解决不了的问题”,学界大多数专家认为,出在《政府采购法》本身。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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