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盐务局:食盐专营政策目前没有变化
4月2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官网发布消息称,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决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该消息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昨日记者从省盐务局了解到,《办法》的废止并不意味着食盐专营制度的废止,只是食盐生产许可证等证件的审批权从国家下放到了地方盐业主管部门。
食盐“三证”审批权已全部下放到我省
昨日上午9点多,记者来到省盐务局采访,该局办公室李主任刚刚收到了一份来自“中国盐业协会”的文件——《关于如何理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0号令的说明》。该文件指出,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并不意味着取消食盐专营,国务院发布的《食盐专营办法》继续有效,食盐专营政策目前没有变化。
李主任告诉记者,《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就是对食盐专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管理进行了规定,食盐专营许可证分为三类:食盐生产许可证、食盐准运证、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就是行业内常说的“三证”。2006年公布的《办法》明文规定,国家发改委是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食盐专营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现在这个审批权已经下放到了各省盐务主管单位,因此这次发改委废止了《办法》。
记者随后从省盐务局审批办了解到,“三证”审批权下放到我省盐务部门,其实在去年年底前已完成。具体时间表为:2009年食盐批发许可证审批权下放到我省,2013年上半年食盐准运证审批权下放到我省,2013年下半年食盐生产许可证审批权下放到我省。
目前我省有莺歌海盐场、东方盐场、海南晶辉盐业有限公司(食盐加工)等3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取得了食盐生产许可证;包含海南省盐业总公司在海口、三亚、儋州等8市县设立的分公司在内的29家企业,取得了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而食盐准运证实行一车一证制,比如某个食盐生产企业,要运输一车盐前往批发企业,或者批发企业运输一车盐去销售点,都要申请准运证,备案登记,否则就是非法运输行为。
商家擅自抬高食盐销售价格将受处罚
据了解,近两年我省每年生产的食盐都在5万吨左右,这个产量只能基本实现自给自足,去年为满足市场需求,我省还从外省引入了少量的食盐。
昨日,记者走访了海口大街小巷多家食盐销售点,发现社区小卖店最常见的食盐品种是500克装的加碘食用盐(一级),零售价格为1.5元/包,而在一些规模大的超市或商场,食盐品种则比较丰富,除了这种1.5元/包的加碘食用盐(一级),还有300克装的日晒精制盐,售价为2元/包,除了我省食盐生产企业生产的食用盐,还有浙江等地企业生产的竹盐、加碘低钠盐等产品,售价2.3元/包至5元/包不等。
关于食盐价格的问题,省盐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废止不会带来价格管理机制的改变,根据《海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修正)》规定,食用盐的出场价、批发价和零售价及运销环节费用,按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价或者压价。根据我省有关规定,一级纸塑小包装食盐(加碘)零售价格每包为:300克1.2元,500克1.50元,1000克2.70元,擅自抬高销售价格的商家将会受到处罚。 (记者 罗安明 实习生 惠雄飞)